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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节日正名需法律撑腰

    日期:2007-09-26     作者:凌锋    阅读:1,452次
    或许每个国人都知道中秋节是“团圆的节日”,但反观现实,让人尴尬的是很多人的中秋都是在不太团圆中度过的,因为大多数人都要工作。由于没有时间,所以把月饼放进了早餐;由于没有时间,短信代替了亲朋间的走动;由于没有时间,折桂赏月的心情也在下班晚归后烟消云散。今年,终于有人想要做出些改变了,有媒体报道,山东省潍坊市为了凸显人性化管理,让市民能在中秋节回家与亲人团圆,特规定,9月22日该市所有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上班,同时,将公休日(22日,周六)调整到25日(周二)下午和26日(周三)上午。
对于这样的新闻,人们的反应出现了难得一见的一边倒,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支持者占97%(约59000票),反对者才占3%(约1700票);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少部分反对的声音,认为“中秋节是否放假,涉及当地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政策的随意性必然会给社会正常运转秩序带来困扰”,因而在合法性等方面有欠考虑。
虽然这种观点并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潍坊方面的举措的确打了一个模糊的擦边球,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虽然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禁止政府机关调休,但是根据行政法治“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精神,政府机关的确不能随意调休,毕竟政府机关的工作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
潍坊有关方面之所以调休,直接目的无非是要让“中秋节”借“调休”之名达到“法定节假日”的效果,由此来看,问题的关键在于中秋节作为一个“著名”的、凝聚了浓厚传统文化的传统节日,却依然徘徊在“法定节假日”之外。因此,将这则新闻放到复兴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或许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有关问题。
中华民族的复兴不仅是经济实力的强大,更包含传统文化等软力量的崛起,而重拾并复兴传统节日和传统文化则是其中重要的内容。重视节日文化的凝聚力,让人们欢乐和谐地度过属于本民族的节日,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既应当包括对青少年进行乡土教育、传统文化教育的内容,也应当包括商家、政府、媒体积极营造传统文化氛围的内容。而要促成这些目标实现,法律的规范保证是不可或缺的。
具体到法定节假日制度来说,它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具体到我国,1949年12月23日当时的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度假办法》,按照这一规定,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以及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国务院又重新颁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270号)。不同时期法定节假日的种类与范围,顺应了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比如说,新中国成立初期节假日主要注意力集中在政治意义上;改革开放后又更突出经济意义,从而出现了黄金周。
现在到了要从更深层、更基础的文化建设角度来考虑问题的时候了。通过必要手段,恢复部分重要传统节日的地位,必然会增强中华儿女的文化认同。特别是在面对西方外来节庆文化冲击与传统文化亟待复兴的状况下,原有的法定节假日体系更需要适时作出调整。正如专家所言,在我们目前的节假日体系当中,存在着一个二元性的结构,就是在现有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人们认为有丰富历史内涵和深厚历史根基的一部分节日,常常没有安排休假时间。这种二元结构有必要改变,必须要考虑到人的需求不仅是物质上的,还有精神上的,特别是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现在,特别是在提倡社会关系和谐的当前,精神情感方面的需求绝对不能被忽略。通过法定化的手段,适时地、细致入微地考虑如何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情感需求,不仅有利于传统文化的弘扬,更有利于在共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融洽,增强整个华人世界的向心力与归属感。
回到新闻,也许个别地方的尝试还存在不足,但是人们希望立法机关能以立法的形式为传统节日的发展提供更为人性化的广阔空间,让包括中秋在内的传统节日真正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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