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浅谈“新冠疫情”黑天鹅下施工企业履约困境的法律救济

    日期:2020-04-12     作者:王黎黎(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摘要】2020年开年,爆发在武汉的“新冠肺炎”(NCP)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肆虐。国务院宣布延长假期,31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对于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本文通过研读大量与新冠疫情高度相似的非典疫情的案例,认为新冠疫情具备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构成不可抗力,但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经变更或调整后可以继续履行的,更符合情势变更,除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的救济外,还可以辅以公平原则的救济手段。

【关键词】新冠疫情、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

前言

2020年开年,爆发在湖北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疫情(下文简称“新冠疫情”)发展凶猛且蔓延至全国,甚至在国际范围内造成影响。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为了防止疫情升级扩散,2020年1月23日武汉宣布封城,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全国31个省市均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宣布推迟返城、推迟节后上班、推迟相关工作、限制人员流动、暂停公共活动等严格的防控措施。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山东、安徽、江西重庆、广东等二十多个省份、直辖市为有效防控新冠疫情在各类建筑工地传播,出台文件推迟建筑工地开工、复工时间等;且各省、区、市均已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交通管制措施,对工人按原计划返回项目工地产生较大影响。

在新冠疫情及政府抗击“疫情”管控行为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将受到较大影响,会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合同的履行将陷入困境,难以履行甚至根本无法履行。“黑天鹅事件”【1】一般指的是不可预测的不同寻常的事件,新冠疫情黑天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抑或是构成情事变更?在笔者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推迟上班、在家自我隔离期间,搜索了与2020年新冠疫情高度相似的2003年非典疫情的案例,结合查找的案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救济手段,施工企业如何未雨绸缪,尽早作出法律应对,力争减轻或避免损失等,本文将试做粗浅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何为不可抗力

1、民法定义

(1)《民法总则》(2017)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合同法》(1999):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前述三部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均相同。《民法典》(草案)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及后果的表述也与前述基本相同。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不可抗力的定义,给出了判断标准,主要是“三不”原则,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但并未列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就某一事件而言,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结合以上标准进行评判是基础。

2、综合来讲,一般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在我国相关部门颁布的各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不可抗力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笔者整理如下表:

1999版

(GF-1999-0201)

1.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013版

(GF-2013-0201)

1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017版

(GF-2017-0201)

1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示范文本2013版、2017版在不可抗力的定义中概括列举了包括“瘟疫”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情况层出不穷,如‘非典事件’……而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2】。即瘟疫作为不同寻常的事件,也有可能引入情势变更原则施以法律救济。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相关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其一、不可抗力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其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有一定抗辩效果,不可抗力的发生可能导致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免除或部分免除。

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出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包括部分不能履行、完全不能履行、暂时不能履行)的情况时,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尽量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

二、何为情势变更原则

1、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的学理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则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1)虽然情势变更的规定姗姗来迟,但司法实务中却不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司法实践正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个判例是武汉市煤气公司(下称“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下称“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

当事人双方于1987年签订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要求仪表厂按月平均向煤气公司供给煤气表散件——铝外壳。后因物价大幅上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仪表厂多次与煤气公司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价格,未协调成,遂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散件,煤气公司诉仪表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仪表厂败诉,仪表厂提起上诉。受理上诉案件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函【1992】27号作了答复:“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知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至41元,如果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你院可按照《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上述函件实际上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3】

(2)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会纪要》的通知[法发(1993)第8号]第二条第(六)款【4】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情势变更原则给予了肯定,对全国司法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法律领域对情势变更原则态度最明确的一次陈述,“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比较早的肯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文件”【5】。但该纪要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showType=0&language=%E4%B8%AD%E6%96%87&aid=MTAxMDAwMjY0ODg=(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实施)废止。虽然被废止,但其中关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的论述,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3)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一般认为此条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性规定。

(4)三天后,即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中要求:

“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5)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要求:“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就充分注意到危机和变化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市场主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无法预见”的主张;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即便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同时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从上述规定中也能够看出,在部分当事人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核,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这里,笔者提请注意下公平原则——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后文有关于公平原则的简要说明与相关案例。

2、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主要有:(1)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2)解除合同,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原则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

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务必正确理解、把握适用条件、慎重适用,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于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院审核。

4、特别说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

“经济上的商业风险无处不在,它往往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交织在一起,而二者的区别仅在于量和质的界限,这就使得正常的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关系难以划清。另一方面,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与情势变更以同样的事实原因出现,某一事件既可能引起不可抗力,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二者的区别取决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这种重叠性使得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也难以划清,这就产生了如何科学界定情势变更的问题。《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里也需要界定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等的异同。”【6】关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等的异同曹守晔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有深入的剖析,笔者不再累赘转述,读者可自行查阅该文。

笔者在此引述上述文章内容及以较多的篇幅介绍情势变更原则,想特别说明的是:某一事件,基于客观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合同、不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不同影响等不同情况,存在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抑或商业风险的可能性,不是法律不公平,恰恰是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彰显法律的公平。对此笔者将在后文辅以案例进行佐证。

三、何为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于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选录如下:

1、《民法总则》(2017):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同法》(1999):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情势变更作出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官甄别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与情势变更有关的概念,可以减少对相关法律原则譬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的直接适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裁判的恣意性,增加判决的稳定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7】结合前述分析,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主要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情势变更是利益衡平,主要解决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法院除可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制度进行裁决外,基于个案法官往往可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决。考虑到不可抗力制度适用门槛比较高,情势变更制度严格的报请高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院审核的制度,公平原则的直接适用有一定的空间。

四、新冠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

与2020年新冠疫情情况高度相似的是2003年非典疫情,2003年非典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非典直接定义为“不可抗力”。那么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经过研读与非典疫情相关的案例后,笔者认为抛开时间、地点、行业、疫情的影响、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受影响的实际情况以及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等而一概笼统地论述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容易犯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错误,也容易对不可抗力制度形成错误的理解。笔者认为新冠疫情在性质上具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但不必然一定是不可抗力,或者说即便构成不可抗力也并不必然一定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来处理案件争议,以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非绝对互相排斥的制度,应在结合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履约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当事人的诉求等情况下对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具体法律救济也可以灵活适用。下文笔者将对前述个人观点进行分析,并以查找的非典疫情相关案例为依托,以期能够给出一个有价值的参考。

(一)新冠疫情具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特征的笼统分析

1、从理论上分析此次新冠疫情具备构成不可抗力的特征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冠疫情的爆发突如其来,各地政府纷纷采取严格的管控、隔离等措施,任何人甚至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都无法事先预见。新冠疫情的传染性较强,有不戴口罩可能几十秒就被感染的极端个案;“国际医学期刊柳叶刀1月24日在线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于去年12月1日发病”【8】,至2020年2月10日止,除了主要隔离阻断传播,尚没有特效药治疗此次疫情。“我国《民法通则》称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法国学者称之为‘不可抗拒性’。我国学者解释,‘避免’是使得事件不发生,‘克服’是指消除损害后果。”【9】此次疫情对国民健康、经济生活、合同履行等都造成难以消除损害后果的负面影响。所以,此次疫情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理论上说此次新冠疫情具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

2、最高院曾非典疫情发布的相关通知提供了参考价值

基于非典疫情与新冠疫情的相似性,2003年非典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本次新冠疫情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就受2003年非典疫情影响合同履约的情况,最高院曾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从上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区分了按原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及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两种情况,对于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按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非典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笔者注:当然,细细研读该条款,也可以看出,最高院区分不同的情况提出了情势变更(或者亦包括公平原则)、不可抗力两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最高院并未将非典疫情一律按不可抗力处理。]

尽管上述通知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发布;2013年4月8日实施)废止,但其中区分情况,适用情势变更(或者亦包括公平原则)、不可抗力处理争议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广东高院协办、北京二中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可供参考

2003年“非典”疫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中认为,非典疫情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4、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答

在笔者截稿时,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即“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笼统地分析,理论上新冠疫情具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如果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是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特别是在疫情严重的地区,或者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新冠疫情显然具备构成不可抗力的特征。新冠疫情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如果新冠疫情仅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导致费用增加,则不应被归为不可抗力,例如在受新冠疫情影响不严重的地区,部分合同当事人在履约时虽然遇到困难,但经过变更、调整后完全可以继续履行的,则显然不能将新冠疫情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此时更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如上述概念分析中笔者特别言明,基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难以划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存在重叠,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的异同需要区分,具体到个案中,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难以区分,所以新冠疫情并不必然一定构成不可抗力,可能构成情势变更,甚至在个案中属于商业风险。

(二)2003年非典疫情相关司法判例

1、2003年非典疫情与2020年新冠疫情具有很高的相似性,那么在非典时期,各地司法实践中是否将非典疫情一概认定为不可抗力?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平台以“不可抗力、非典”作为关键词,以“情势变更”、“非典”作为关键词,查找案例并经过筛选,挑出如下案例,除最高院审理的外,还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山西、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

编号

法院观点摘录

点评

1

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

内蒙古高院明确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公平原则各承担承包费的50%。

最高院未直接处理此问题,暂视做未否认。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5、“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白俊英所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因此,土左旗政府应返还白俊英承包费2.5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4、“非典”期间的承包费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各承担50%即2.5万元,“非典”属不可抗力因素,原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并无不当。

2

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1)民申字第199号

最高院使用的是“‘非典’不可抗力”的字眼。

因综合因素,未支持发包人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的主张。

最高院认为:工程逾期交付,除“非典”不可抗力的影响外,双方均有责任。恒升公司一方存在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及时供应材料、多次变更设计等原因,省六建公司一方有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等因素。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的责任小于对方,未支持恒升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上海市

3

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路易里欧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62号

上海一中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有约定,故非典时期的停工损失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支持停工损失。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祥龙公司上诉要求路易里欧公司承担非典期间的部分停工损失,然双方合同第39条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祥龙公司要求路易里欧赔偿非典期间的停工损失显然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

上海亿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55号

未对非典明确定性。

上海一中院认为存在非典等因素,工程延期104天尚属合理。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由于系争工程增加了暗浜、变电所等多项工程,且存在停电停水、非典等因素,工程延期104天尚属合理,故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5

上海亿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翊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

上海长宁区法院认为非典系不可抗力。(2003.9.19作出判决)

上海一中院明确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2004.4.9作出判决)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认为:嗣后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关于“非典”疫情,因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且翊宇公司因防治“非典”而实际停业的时间系在2003年4月,故对翊宇公司在停业前应履行支付租金之义务,原审均以不可抗力而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有不妥。

6

上海佰恒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9号

上海长宁区法院2004.7.23的判决中明确非典不是不可抗力。

上海一中院不支持以非典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未付租金违约责任。

(上海长宁区法院认为:鉴于“非典”不属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佰恒公司上述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一中院认为:佰恒公司主张其因“非典”逾期未支付租金不属违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特别备注:关于案例5、6,即在上述32号案中,长宁法院在2004年7月23日的判决中认为非典是不可抗力,一中院在2004年4月9日的判决中明确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后在1289号案中,上海长宁法院在2004年7月23日一审判决中变更之前认为的非典是不可抗力的说法,明确非典不是不可抗力。笔者认为应结合两个案件的前后时间来评判当时上海法院的态度。

7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8号

 

上海一中院认为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被告大盈公司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公司经营受到“非典”和禽流感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且已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请,故被告大盈公司的还款义务应予免除。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至于被告大盈公司称其因不可抗力导致还款不能的主张,不能成立

8

上海伊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妙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8号

未对非典明确定性。

不支持以非典为由不承担拖欠贷款违约责任。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至于2003年的非典疫情,虽对餐饮娱乐场所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不能成为拖欠货款的理由,故上诉人以此为由认为不应承担拖欠货款的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9

上海新昌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魏敏、徐晓敏、魏美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06号

上海市二中院明确非典流行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支持以此为由扣除延期交房违约金。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新昌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供电局停电和非典流行不属于不可抗力,新昌公司要求扣除延期交房7天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新昌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魏敏等三人延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10

上海华源生命科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裕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04)松民二(商)初字第1002号

上海松江法院认为未提供证据证明结果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予采信。

上海松江法院认为:民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完成销售数量与不可抗力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关于其未完成销售数量的原因系非典造成,系不可抗力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江苏省

11

上诉人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1民终6726号

未对非典明确定性。

江苏南京法院认可非典疫情是导致工期迟延的原因,施工单位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上半年的“非典”疫情系突发情况,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有不利影响,平潮公司主张疫情是导致工期迟延的原因之一,予以采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平潮公司施工是否延误工期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结合2003年上半年的“非典”疫情对正常施工的影响,故上诉人机电公司关于平潮公司施工延误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

12

王前利、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10民终8号

未对非典明确定性。

浙江台州法院认为工期延误及补贴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不支持诉求。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六)关于“非典”、高温、台风等工期延误补贴问题。王前利认为,华成公司前期桩基施工时严重偏位导致业主重新变更设计图纸,结合“非典”、高温、台风情况,应计入该项补贴361000元。华成公司认为,一审对王前利无法证明系其施工的或无证据证明包含在工程范围内的或无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的,都排除在工程造价范围外,是合理的。“非典”、高温、台风等工期延误补贴属于上述情形。本院认为,根据《协议书》通用条款,承包人在发生工期延误后,需在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据此可知,工期延误及补贴应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王前利不能对此加以举证,故依法不予支持。

13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浙民终字第34号

浙江台州法院明确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支持顺延工期30天。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1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可以顺延工期。考虑到2003年“非典”疫情严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建公司为避免“非典”疫情在建设工地爆发而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报告了该情况,故对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非典”疫情期间停工,应予顺延工期30天。

14

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集团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浙民再字第60号

浙江高院明确非典属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公平原则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部分免除施工单位违约金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5)施工期间受“非典”影响,造成人力、原材料、电力供应、运输紧张,对工程有较大影响,且属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影响工期系事实,但无法鉴定具体影响天数。……在鉴定单位不能确定双方分别影响工期天数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可按双方各影响工期94.5天处理。因此按照合同关于工期推迟10天以上,每日罚2万元的约定,温建××应支付金友××工期延误违约金189万元。

15

上诉人温岭市××工××司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浙民一终字第255号

浙江湖州法院明确定性非典疫情为不可抗力。

认可会对合同工期产生一定影响。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定作物是否逾期交付问题,可见,路桥××对于天源××的工作进程是认可的,不存在天源××逾期交付定作物的问题。此外,2003年期间,我国遭遇了“非典”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也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路桥××的该节起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故路桥××认为天源××逾期交付定作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6

周建康与嘉善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案号:(2004)善民一初字第402号

浙江嘉善县法院认为,至少是经由“被告认为”并予以支持的方式认同,非典是不可抗力。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房屋逾期交付及因“非典”等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认为,造成房屋逾期交付是由于受“非典”的影响,因而在工程方面采取了人员分散管理施工的办法,使工程速度缓慢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延误等原因所致,属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与事实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众所周知,2003年上半年,因发生“非典”使各方面的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一定影响。本案被告亦不例外,在工程建设上,为分散人员施工,造成了工期延期,是在情理之中。再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其中第八条第二项约定了“非甲方原因造成水、电等市政配套的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原告已在2003年5月8日向被告领取了房屋及自行车库的钥匙,是在6个月内,未超过交付期限。

吉林省

17

吉林北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市北山鸟语林风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船民二初字第297号

对非典未明确定性。

支持受非典影响的管理费予以扣除,并不支持对方终止协议及欠款利息的诉求。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认为:但鉴于北山鸟语林在经营过程中连续遭遇特大冰雪、非典、禽流感等灾害,加之……,拖欠部分管理费存在客观原因,……本院充分考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对北山管委会要求终止协议履行并由北山鸟语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北山鸟语林应缴管理费的数额,扣除……非典、禽流感灾害两年的管理费40万元……,尚欠管理费54万元,应向北山管委会交纳。

 

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姜玉阁、辽源市升华宾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4民终441号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法定以不可抗力事由减免承包费;

但辽源中院认为非典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一审法院支持减免承包费的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认为:3.2003年“非典”期间造成宾馆停业4个月,……而该事由属于姜玉阁在承包经营过程遇到的不可抗力事由,若发包方不考虑此种特殊情形,仍收取相关费用,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姜玉阁的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升华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姜玉阁经营升华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巨源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姜玉阁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承包费18.2667万元的判决内容错误,应予纠正。

辽宁省

18

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辽宁高院明确非典不是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原因。

非典疫情和政府要求只对部分经营活动有影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wMDAwOTY2Nzc%3D&language=%E4%B8%AD%E6%96%87》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19

刘晓菊与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沈民(2)房终字第726号

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非典疫情,不能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至于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新中城公司违约责任的问题。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刘晓菊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4月25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刘晓菊,……,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

20

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6民终268号

山东烟台中院明确非典疫情超出市场风险范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减免租赁费。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非典”疫情,是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在“非典”期间,原告租赁的宾馆停止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是现实存在的,该损失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计的,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因此适当减免租赁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且有两委成员签字认可,对此应予认定。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21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民申3251号

山东高院认为签约时对非典进行了预见和约定,不属于签约后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但从诉争双方签订于2003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来看,该《会议纪要》明确载明了涉案工程时值非典时期,只能使用当地施工队伍,只能使用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的D、G图纸等内容。由此可见,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时,已经对非典时期的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因非典调整图纸等并非是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后另行发生的情势变更。申请人的主张因出现非典导致《工程施工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与已查明事实不符。

22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民申149号

山东高院采用非典对施工工期造成不可抗力的影响的表述。

不支持拖延工期处罚的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外,一审判决中所提到的2003年“非典”对施工工期所造成的不可抗力的影响,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在一建公司不能证明通力公司存在提供劳务作业人员、施工机具等方面的问题而造成了工期拖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建公司主张通力公司拖延工期的处罚并无不当。

23

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路桥分公司、青岛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路桥分公司、青岛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青民再终字第88号

山东青岛黄岛区法院查明“众所周知”的非典事实。

考虑众所周知的事实确实对旅游产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酌定承担50%的迟延开园营业损失。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四、众所周知2002年末中国南方发现“非典”患者,2003年初“非典”初步漫延,至夏季全国进入防治“非典”高峰期,秋季初冬得以基本消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野生动物世界公司所主张的2003年4月30至9月27日迟延开园营业损失经司法鉴定729209.55元,……,但考虑同年夏天北方受“非典”影响,对旅游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故计算野生动物世界公司的损失以土木工程公司承担729209.55元的50%即364604.78元为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

24

山东万鑫建筑总公司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4)东民一初字第44号

对非典未明确定性。

山东东营中院支持非典等因素顺延工期,未支持支付逾期竣工损失的反诉请求。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庭审过程中可以看出,因设计单位对于被告的综合楼工程的基础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影响了原告的开工日期,以及“非典”病影响工程施工,对于原告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原告的施工期顺延后,整个工程施工工期并不逾期,被告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逾期竣工的损失,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

25

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有色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7号

 

河南省焦作市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中认为非典时期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说法,并作为定案依据。

解放区法院认为:河南岩土公司申请对其……35天工期延误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能够说明客观存在大雨天气等其他客观原因,以及在2003年3—6月份影响全国的“非典时期”的不可抗力等因素。……结合鉴定结论,……河南岩土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26

洛阳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豫法民再字第00024号

河南省高院采纳了非典构成不可抗力的主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关于非典、暴雨与工期关系问题。《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约定属于概括性约定,应做广义解释,非典对人员、材料购买等造成的影响以及暴雨对室外施工的影响的确影响了工程的进度,且二者均属于台兴公司与有色院在鉴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因素,因此,对台兴公司认为非典、暴雨构成不可抗力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27

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开封市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

河南开封中院认为若不影响合同履行,非典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教育公司对其主张的三种情形的出现,是否造成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况,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另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教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8

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洛民终字第990号

 

河南洛阳涧西区法院明确认为非典是不可抗力的影响。

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但就工期而言,因该工期正是在国家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期间,属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在工程验收表中也已注明了延误工期42天的理由,因此,不应对原告延误工期的行为作违约处罚。

29

赵发舟与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明安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涧民四初字第49号

河南洛阳涧西区法院明确认为非典是不可抗力的影响。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但就工期而言,因该工期正是在国家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期间,属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在工程验收表中也已注明了延误工期42天的理由,因此,不应对原告延误工期的行为作违约处罚。

笔者备注:与此相同的案例还有张XX与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08)涧民四初字第8号。

30

河南省西华县礼堂清算组与王立新、武存安、张平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周民终字第1004号

 

河南周口法院认为非典疫情,应属不可抗力。

对违约金酌情判决。

(太康县人民法院查明:2002年11月16日中国广东发生第一起SARS病例,中国发生非典疫情,2003年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对北京的旅行警告,疫情解除。)太康县法院认为:因2002年11月,中国出现非典疫情,属不可抗力事件,故起始期应从非典疫情结束后即2003年6月24日开始计算违约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虽然未依合同约定期限向三被上诉人交付相关房屋,亦有违约行为,基于当时出现的非典疫情,应属不可抗力,原审法院对相关违约金酌情判决并无不当

山西省

31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民终93号

 

山西高院认为以非典系不可抗力事件免责,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华垦公司上诉所称的2003年发生“非典”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应予免责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本案中,华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通知伦达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对华垦公司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湖北省

32

美国东江旅游集团公司与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7)鄂民四终字第47号

 

湖北省高院认为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但认为疫情对合同的影响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无单方解除合同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综上,本院认为,“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对于“非典”疫情影响涉案合同履行期间的租金,东江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但涉案合同中并不存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因不可抗力事件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同时,“非典”疫情对涉案合同的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抑或法律的规定,东江公司均无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东江公司单方解除涉案合同、拒绝支付欠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其还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广东省

33

王挺、王应隆、杜铁鸣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天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

广东省广州中院认为:非典疫情对借款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对借款合同的履行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不支持以不可抗力减免民事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所周知,“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故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同时,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因此,三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34

黄苹、王妍与珠海市五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粤高法立民再申字第148号

只找到提审的民事裁定,没有找到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至少可以看出这里广东高院认同,非典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五洲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是否可以免责。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认为五洲公司在建设“五洲花园”期间发生了“非典”、高考期间噪音控制、原材料涨价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笔者备注:与此案相同的还有覃志民、张志群、韩冬、关利山、王克华、韩峰、卿锋、陈怡各自与珠海市五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西省

35

上诉人刘某某、邱某某、陈某、黎某、张某某、尹某某、李某吉、何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唐某某、李某松与被上诉人钟山县人民政府、钟山县旅游局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贺民二终字第24号

从该案可看出系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因非典等原因减少管理费,不是法院调整,可从广西贺州中院说理中,体现出法院认可非典是不可抗力因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但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以及受到2003年全国“非典”事件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承包方没有按期交纳每年至少6万元的管理费(其中“非典”期间的年度管理费减为2万元),……

海南省

36

三亚南湾酒店诉蔡多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三亚民一再二字第7号

海南三亚中院明确非典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不支持以非典为由免责。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2003年“非典"期间,未经景利莱公司同意,蔡多基停业二个月,因不属不可抗力免除交费客观因素,故蔡多基免交二个月“非典”期间场地使用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7

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

 

海南三亚中院认为非典疫情对施工而言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非典”疫情的影响,本院认为,该疫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在当时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为不可克服的,由此导致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禁止录用岛外民工。而在政府部门发文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期日之前,长源公司已与多家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但由于2003年4月“非典”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暴发,各地均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大量人员的随意流动,并且客观上本案涉及的标的物施工人员(民工)主要来自岛外,对民工流动的控制客观上导致了各建筑企业进场施工的迟延,应认定“非典”疫情对“天涯一方城”项目各项施工的完成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同时三亚市政府职能部门就“非典”期间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通知也是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政府干预性影响,因此长源公司可据此对“非典期间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迟延交房主张免责。……因此,由于“非典”疫情构成阻碍按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顺延交房时间至2003年7月17日后的第54天,即2003年9月9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至“非典”疫情,对房屋销售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至少“非典”不是造成对房屋销售的不可抗力,房屋销售可以通过网上及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故一审引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不当,应予纠正,但引用的其它法律条文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陕西省

38

上诉人孙克琦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第一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0号

 

对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陕西铜川法院认为因非典车辆被封存属于不可抗力。

(原审查明:2003年4月27日,铜川市交通局文件要求“……铜西线安排40辆高一级客车,维持运营,其余车辆由各客运企业将车辆集体封存在各企业停车场内。”被告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原告停运,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该车交给被告,被告将原告车辆封存在被告停车场内,粘贴封条,并将原告行驶证、营运证、车牌收走统一管理。2003年5月20日,被告对封存车辆统一解封,通知营运。)原审认为:但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0日,因“非典疫情”期间封存属不可抗力,双方对此期间的损失均不应承担责任,应予扣除。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认为: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0日,因“非典疫情”期间封存属不可抗力,双方对此期间的损失均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

经过大量案例的收集和研读,关于非典疫情的定性,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没有一律将非典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而是针对不同合同、疫情影响程度及区分合同是根本无法履行还是履行困难等,分别存在作出属于不可抗力、不是不可抗力、可构成情势变更、甚至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等认定,也出现了一审法院认定非典疫情属不可抗力,但被二审法院否定,认为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的情况。可见法院对不可抗力的适用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虽然笔者认为不能以某个地方的法院的案例代表该地区全部法院的整体意见,不能以对某类案件的判决意见代表该类案件的全部判决,甚至是全国该类案件的判决,但将法院的判决倾向整理出来,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唯在使用的时候注意不要以偏概全,同时也要注意法治在进步,法院的审判水平以及审判思路等都在与时俱进。具体整理如下:

就承包经营类合同,有内蒙古高院明确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广西法院认可非典是不可抗力因素。

就租赁合同,有上海一中院明确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辽宁高院明确非典不是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原因;海南三亚中院明确非典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湖北省高院认为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山东烟台中院明确非典疫情超出市场风险范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减免租赁费;吉林省辽源中院认为非典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

就施工合同,有上海一中院认可存在非典等因素,工期顺延合理;有浙江高院明确非典属不可抗力因素;山东高院采用非典对施工工期造成不可抗力的影响的表述;河南省高院采纳了非典构成不可抗力的主张;河南焦作法院认同非典时期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说法;河南洛阳涧西区法院明确认为非典是不可抗力的影响。海南三亚中院认为非典疫情对施工而言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就借款合同,有上海一中院认为还款义务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不支持以非典为由拖欠贷款违约责任;广东省广州中院认为非典疫情对借款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对借款合同的履行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

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上海市二中院明确非典流行不属于不可抗力。

2、除了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进行法律救济,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能?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平台以“公平原则”“非典”作为关键词,进行案例筛选,挑出如下案例,除最高院审理的外,包括上海,河南、广西、云南、陕西。

编号

法院观点摘录

点评

1

太原吉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合同纠纷申诉,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23号

对非典未明确定性。

最高院支持因非典疫情等,结合案件证据,依公平原则酌定给予民工补贴款100万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酌定因非典疫情等给民工的补贴款为100万元。)

山西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考虑非典疫情……等情形后,……酌定由太原地税适当承担非典期间给建设工人100万元补贴亦无不妥,对此判项予以维持。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依照公平原则,……对上述款项进行酌定,系依法行使裁量权。(支持山西高院判决。)

2

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

对非典未明确定性。

酌定按40%补偿施工单位冬季施工费用。

 

最高院:(六)黄延高速公路2003年4月开工后便遭遇“非典”疫情以及特大暴雨,为保证黄延高速公路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黄延公司只要求对七座连续钢构特大桥合同段开展冬季施工。……再次,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对于冬季施工费用,也认为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本案各种具体情况,……酌定按照40%确定补偿标准给予施工单位冬季施工费用,亦无不妥。

上海市

3

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对非典未明确定性。

依公平原则免除3个月租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

河南省

4

河南省洛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新华房地产公司与洛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洛民终字第2021号

对非典未明确定性。

两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各担租金损失的5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六、2003年4-9月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非典属非常时期,在此期间,原、被告均遭受到了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其损失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应按188299.9元的50%退还被告租金94149.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Dk2MzQ%3D&language=%26%2320013%3B%26%2325991%3B第四条之规定,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六、2003年4-9月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非典属非常时期,……原审按照公平原则,其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Dk2MzQ%3D&language=%26%2320013%3B%26%2325991%3B第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省

5

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万生与广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非典这一突发事件,不构成情势变更,即便是情势变更,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合理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应合理分担非典所致的不利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广升公司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广升公司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免除“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云南省

6

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48号

对非典未明确定性。

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违约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缴纳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03年违约金为年租金80万元的50%,即40万元。由于2003年4月到6月全国遭遇“非典”影响,被告在经营影视业中受到一定影响,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被告违约金10万元。

陕西省

7

陕西瑞琦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李元锋、程育民、李剑、谌建国、张瑞、张建英、章小忠房屋租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435号

 

陕西西安中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经营损失问题。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瑞琦公司反诉在租赁期间2002年6月至12月遇西安市北大街改造、钟楼修建地下盘道、修路围档,2003年8月至12月遇非典流行,2007年8月2日遇钟楼地铁施工搭建围档3年,造成其无法正常经营,主张要求电信公司分担经营损失的问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电信公司应酌情赔偿瑞琦公司190万元。瑞琦公司上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37万元,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从上述查找的适用公平原则的案例来看,法院存在避开直接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以疫情对双方的影响,笼统说明根据公平原则,或者直接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在个案中酌情处理,以对各方利益进行保护和平衡。疫情对合同的影响不尽相同,仅靠不可抗力制度,不能解决合同公平履行的问题,如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不包括变更合同,不能很好地解决人工材料费调差的问题;情势变更是对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究其根本遵循的是公平原则,法院往往根据具体情势调整裁判,充分运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妥善平衡合同各方利益。尽管审判中优先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作为提出主张的依据和请求权基础,不宜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但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仍有一定的适用可能;是故,作为民事主体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救济途径外,或情势变更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还可以考虑辅以公平原则维护自身权益。

五、2020年新冠疫情地方法院的意见或解答

在笔者2020年2月10日截稿时,就2020年新冠疫情部分地方法院有意见或解答,大致区分具体合同履约受影响等情况,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或其他规定,也与笔者查找的上述案例及本文论述的大致方向一致。笔者现摘录如下:

1、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10】

四、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2、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依法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

2.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3.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3、2020年2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11】

问题: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以情势变更理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因疫情严重,全国旅行社团队游业务和“机票+酒店”产品被宣告全部暂停,消费者此时可根据实际出行情况,与旅行社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旅游合同,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减少自身损失的同时,亦避免不合理增加旅行社责任。

问题:受疫情影响,导致商业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此次疫情,可能导致部分商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能正常履约引发诉讼。如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商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者待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新闻、短信、微信、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并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函告知相关情况,让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且要保留通知的证据。

4、2020年1月31日江苏铜山法院《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怎么办?》【12】

在了解了上述基础法律问题之后,我们总结一下其实也就一句话:如果疫情会导致整个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那么可以尝试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只是导致合同暂时不能正常履行,但不会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对于继续履行合约面临显失公平的一方,可以尝试主张“情势变更”尽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1、施工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各地采取的各种防止疫情蔓延的措施比2003年‘非典’爆发时严厉很多,导致很多行业的生产基本停滞。就目前对各行业造成的恐慌情绪而言,这次新冠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远大于2003年非典。”【13】笔者仅简要整理施工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工期延误风险、工程款回款困难风险、因政府停产停业通知、交通管制影响等综合因素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及用工荒、人工工资上涨风险,以及来自下包商、材料商等的违约风险等等。

2、施工企业的主要应对措施

(1)先进行内部自查、评估。

根据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施工企业应当迅速开展新冠疫情对履约造成的影响的自查、评估工作,即区分因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还是难以履行,同时尽快检视具体的合同约定。根据上述对新冠疫情可能的定性的法律分析、司法实践分析,原则上如果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可寻求不可抗力制度的救济;如果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继续履行对施工单位不公平行的,可寻求情势变更制度的救济。比如因新冠疫情无法(开)复工的可要求工期顺延,在笔者查找的案例中,疫情切实影响工期的,履行了通知程序且有证据证明,基本上得到了支持,只是具体的天数或最终免除违约金多少的区别;如因新冠疫情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人工价格上涨等的,则可以考虑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当然,如前所述,还可以辅以公平原则的救济方式。是故施工单位应当及早评估两种制度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结合自身商业诉求(希望继续履行、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和实际情况,采取合法、合理的救济措施,力争减轻乃至避免风险损失。

(2)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提供相关证据。

施工企业应将遭受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开)复工,及/或合同履行困难、不能履行等情况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

施工企业应注重证据收集工作。如收集政府部门管制、隔离的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防控隔离措施影响而迟延(开)复工或施工成本剧增等证据。施工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发送不可抗力通知或变更合同请求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相关内容和发送、接收的整个过程注意固定和收集双方沟通洽商过程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前述证据的固定收集工作也能为潜在官司做好证据准备。

(3)积极履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施工企业要注意的是,应积极履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施工单位在疫情发生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密切、敏锐地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或降低、减少经济损失。密切关注新冠疫情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情况变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早应对。

(5)特别提示:如果施工单位对推迟上班、隔离措施等,无法开展全部内部自查评估工作的,稳妥起见,一旦发现项目上切实存在合同难以履行的情况,不必纠结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尽快履行通知义务,第一时间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建议附上相关政府部门文件作为佐证。这样做可尽量避免丧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权利或避免对扩大的损失不能免除责任,而即便最后不可抗力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事后也可以寻求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等的救济。

结语

希望各施工单位在了解新冠疫情法律定性及救济手段的基础上,以公平诚信为基石妥善处理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一方面应当合理分担风险,尽量争取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并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也要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做好证据收集和准备工作,争取最好结果。

相信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共同努力下,我们定能战胜新冠疫情!


【1】17世纪之前的欧洲人认为天鹅肯定是白色的,但当在澳大利亚发现黑天鹅后,这个不可动摇的信念崩溃了。由此,黑天鹅事件,寓意不可预测的重大稀有事件,它在意料之外,却又改变一切。

【2】来源于最高院曹守晔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于《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

【3】同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会纪要》的通知[法发(1993)第8号]:

(六)树立商业风险意识,公正处理损失的承担。

         市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人民法院作为商品交易纠纷的最终裁判,要按照法律规定、商业习惯,注意正确确定风险的承担。应当由某一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应转嫁给其他人。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严重违约时采取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的,应当给予支持。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5】来源于最高院 曹守晔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于《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

【6】同上。

【7】同上。

【8】来源于新浪网,网址为http://news.sina.com.cn/c/2020-01-27/doc-iihnzahk6642648.shtml

【9】来源于谈判律师网,原载于《北方法学》2007年第5期,作者: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0】来源于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2020年2月8日。

【11】来源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疫情期间的这些法律问题,黑龙江高院为您一一解答》,2020年2月3日。

【12】来源于江苏铜山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31日。

【13】来源于微信文章,《马光远:应对新冠疫情冲击中国经济的十大政策建议》。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