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起诉火车站验票侵犯财产权和人格尊严 出站“撕票”就是侵犯我的权利
日期:2007-06-14
作者:马竞 曹天健
阅读:2,164次
记者今天了解到,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旅客诉火车站侵权纠纷一案,该案中原告作为律师的“特殊身份”及原告认为火车站工作人员验票行为侵犯财产权和人格尊严等诉讼理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刘先生是石家庄某单位的法律顾问。今年3月22日,刘先生乘坐N224次列车到达石家庄站,在出站口验票处,车站工作人员要求他出示车票,尔后将车票撕开后放行。半个多月后,4月11日,刘先生再次乘坐N224次列车到达石家庄。由于这次携带物品较多,刘先生在经过出站口时未当即出示车票,被出站口工作人员拦下,找到票后又排队耗时十几分种。出站时工作人员收走了车票,并未返还。后经刘先生强烈要求,工作人员才将车票撕开后归还了他。
两度遭遇“撕票”,刘先生认为验票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和人格尊严,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刘先生认为,车票是铁路与旅客的运输合同,也是作为承运人的铁路部门为旅客出具的服务单据,旅客对车票拥有所有权,车站工作人员无权收回,也无权撕毁;同时,车站工作人员在出站时验票是对旅客“逃票嫌疑的假设”,对其进行的是“有罪推定”,且在短时间内限制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不尊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刘先生说,他起诉铁路部门并不是针对这一偶然事件,而是针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对出站旅客进行验票并将票收回制度的合理性表示质疑。
有学者认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火车票是一种专业发票,是属于旅客个人的。虽然铁路部门有相关规定允许验票时撕毁车票,但在未经旅客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撕毁,这种做法涉嫌侵犯了旅客对车票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