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本文阐述了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新趋势,分析了在新形势下,律师从事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业务的必要性、可能性和重要意义。并且重点论述了律师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非关税壁垒等国际贸易业务领域的具体业务内容,以倡导华东地区律师积极投身于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业务。
关键词:
国际贸易救济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法律服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与国外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更为密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为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方式,被成员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涉及严格的实体标准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因此成功应对贸易救济措施必须有国际贸易领域专业律师的参与。本文旨在阐述面对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新趋势,律师应如何开展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业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产业安全。
一、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新趋势
1、背景情况--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大背景下中国进出口恢复增长
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球的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增长率为5%左右。2007年下半年,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缓。2009年,中国进出口总额22072.2亿美元,下降13.9%。其中出口总额12016.6亿美元,下降16.0%;进口总额10055.6亿美元,下降11.2%。[1]虽然第一、二、三季度进出口额同比分别下降24.9%、22.1%和16.7%,但第四季度进出口同比由负转正,实现了9.2%的增长。(参看下图)
2009年月度进出口统计表
2010年1~6月,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长情况好于预期,据海关统计,进出口总值实现13548.8亿美元,比2009年同期增长43.1%,比2008年同期增长9.6%。其中,进口6497.9亿美元,同比增长52.7%,比2008年同期增长14.2%;出口7050.9亿美元,同比增长35.2%,比2008年同期增长5.7%。而且6月份当月出口值及进出口总值均创历史新高。从数据可见,我国当前进出口已经恢复至国际金融危机前的水平。
2、进出口增长刺激了国外对华频繁采用贸易保护措施
在我国国际贸易恢复增长的良好图景背后是,国外对华国际贸易救济形势越发严峻。据WTO统计,在过去14年里,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高居各成员榜首,2008年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也升至第二。WTO《2010世界贸易报告》中也称,中国已成为涉及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据统计,2008年各国(地区)对我国产品启动的贸易救济案件数达104起,涉案金额达62亿美元。2009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16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额126亿美元。去年我国GDP占全球8%,出口占全球9.6%,而遭受的反倾销占全球40%左右,反补贴占全球75%。2010年1月-5月,国外共有14个国家(地区)对我国产品发起31起贸易救济调查,总案值约18亿美元。
3、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方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
虽然反倾销仍然是国外对华贸易壁垒的主要方式,但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不断提升,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加强了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
4、对华启动贸易救济的国家不断增多
美欧是主要发起者,但阿根廷、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增势显著,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2008年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为12起。
5、华东地区作为我国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的重要地区,遭受贸易救济措施最为严重
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都在我国出口制造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也因此遭受国外对华贸易纠纷调查受害最严重。2010年1月至3月,山东出口产品涉及被调查的有13起,涉案金额6044万美元,同比增长59%,包括反倾销7起、反补贴1起、保障措施5起;涉案企业109家。2009年,浙江企业共遭遇了来自美国、土耳其、印度、欧盟等16个国家和地区提起的90起贸易摩擦案件,涉案金额36.07亿美元,分别同比上升11%和140%。而案件数和涉案金额分别占到全国的68%和30%。2009年,江苏共遭遇各类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78起,数量是上年的两倍;涉案企业达1058家,是2008的3倍;涉案金额达25亿美元,是前20年的总和。一旦涉及反倾销调查,将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的困难。据统计,截至2008年,我国申诉企业(包括原审和复审企业)共计159家,已停止原涉案产品生产的企业32家,对涉案产品进行减产的企业28家,停产或转产21家,重组24家,破产11家。对于未参与申诉的企业,因其必然被征收最高幅度的反倾销税,面临更加恶劣的生存环境。
二、华东地区律师从事国际贸易救济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如何让企业在艰难的贸易保护氛围中生存并获得良好的发展,不仅仅是国家和企业应该思考的事情,也是我们律师队伍应该思考的事情。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对于华东地区的律师,特别是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的律师,是一个重要的机遇。积极参与到贸易救济措施法律服务中去,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生存与发展,也可以极大的促进律师事务所与个人事业的发展。
师对华贸易救济方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1、 华东地区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华东地区的律师应主动参与该领域法律服务
以北京、天津与河北为中心的华北地区,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中心的华东地区,以福建、广东为中心的华南地区,是我国国际贸易三大重要区域。而华东地区,更是涉及贸易保护纠纷的重要区域。
华东律师界,背靠华东这一国际贸易业务极为发达的市场,具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由于华东律师更靠近企业,更有利于向企业宣传参与贸易保护纠纷应诉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推动其参与应诉。企业参与应诉,可能会使企业在贸易纠纷摩擦调查中获得比较优势地位,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企业的发展,将危机转为机遇。
2、华东地区律师有参与国际贸易救济法律服务的优势
华东地区律师,作为较早参与到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法律服务中去的人员,具有良好的开拓精神与业务素质。早期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的律师,大都以传统的国际贸易业务为主业,如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保险等业务。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因其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参与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量还不够多。但华东地区律师具有较好的国际贸易实务基础与法律理论功底,更不缺乏对外交流的能力,因此华东地区律师界可以在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中大展拳脚。
3、大环境有助于开展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
国际贸易,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国外纷纷发起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使我国的国际贸易形势不容乐观。不仅仅美欧等传统对华贸易救济发起国发起调查,印度、阿根廷、巴西、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也将贸易救济调查对准中国,让中国的出口企业遭遇全球堵截。为此,政府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应诉,商务部门积极组织企业应诉重大贸易救济调查,政府相关部门也愿意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积极参与到帮助企业应诉国外贸易救济调查中去。
三、律师从事国际贸易救济业务的主要内容
1、反倾销业务
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据中国贸易救济网统计,1997~2008年,我国发起反倾销164起,占我国贸易救济案件总数的99.4%。1979~2008年,国外对华启动反倾销调查957起,占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82.7%。
反倾销业务也是国际贸易救济律师业务的主要形式。在反倾销调查中,唯一不能缺少的角色就是律师。反倾销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每个行政程序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限,律师以对法律程序的了解,将法律与企业的产品和市场相结合,才能保证应诉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反倾销律师业务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代理中国企业在国内起诉反倾销;二是代理外国企业在中国应诉反倾销;三是代理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反倾销。代理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反倾销是中国律师在反倾销业务领域业务量最大的部分。国内律师应当与有关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最早获取国外企业提起反倾销的信息,及时与有关商会和企业取得联系,参加应诉调查程序。
在应诉准备阶段,律师应联系相关主管机关和商会等获取有关产品的进出口资料,了解应诉企业基本信息。在问卷回答阶段,律师应指导企业准备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外国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律师应为本行业或企业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税率,积极递交书面材料,争取替代国或类比国的选择对将来确定倾销幅度有利。律师指导企业填写调查问卷,应将有关问卷正确、及时翻译成中文,指导企业填写并提交,必要时申请延期。核查阶段,律师应根据核查提纲,指导企业应对核查。初裁阶段,及时与国外律师联系准备初裁裁决评议意见,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阶段,积极参与听证会与国外律师沟通协商。律师也应该审查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是否合理,必要时向外国调查机关提出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律师应积极寻找无损害的资料和证据,联系国外下游产业,及时提交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律师应根据初裁的结果,考虑是否采取价格协议方式减轻损失。
2、反补贴业务
中国被很多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适用对象不区分市场经济主体与非市场经济主体”。[2]许多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也对华进行反补贴调查。通过分析世界各国的反补贴案例,反补贴主要集中在钢铁、农产品、轻工、化工、纺织、服装产业,而这些产业在我国外贸出口的比重占到70%以上。我国也是经常遭受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且反补贴具有示范效应,一旦一国对华展开反补贴调查后,其他国家往往会跟进。
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是政府,反补贴调查的对象是政府的法律及政策措施。律师也应该积极加入到协助政府处理反补贴调查中去。律师应以自己对WTO规则及他国法律的理解,及处理国际贸易救济案件的经验,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律师也可以代理政府参与整个反补贴调查应诉中去,积极争取有利裁决。律师可以依靠对他国法律的理解,对不利裁决进行复核、上诉等,律师也可以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为争取有利结果而努力。
3、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国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
WTO保障措施制度形式上作为公平竞争原则的例外,实质上是要实现实质的公平竞争。但现行制度与竞争政策(实质上的公平竞争)之间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和冲突,在实践中成为一些国家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工具。[3]我国加入WTO后,属于过渡国家,多次遭受保障措施与特别措施调查。最近影响较大的案件为美国对华轮胎特别保障调查及欧盟对华无线网卡保障措施与反倾销调查。
保障措施的程序基本包括:1、调查。调查程序提出首先由法定资格的人提出申请。有关当局受理该申请、审查并决定立案后,展开调查。2、通知与磋商。实施保障措施成员应将有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和实施或延长实施保障措施决定,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有关成员应就保障措施内容与方法或临时保障措施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应及时经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3、保障措施实施。进口当局在调查、确认了进口急剧增加、原因及后果,并履行通知与磋商义务后,进口成员国政府即可采取保障措施。
特别保障措施的程序包括:1、调查;2、公告和通知;3、磋商;4、临时保障措施;5、报复(即若对华采取保障措施超过特定年限后,中国可对其采取报复措施)。
虽然保障措施更多的是政府与他国政府直接交涉,但企业也可能参与到保障措施调查中去。律师参与到其中,作为法律与WTO规则的专家角色,一方面为政府决策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可以指导企业积极应诉,填写调查问卷、参与听证会等。
4、非关税贸易壁垒应对
随着WTO规则体系的完善和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大大降低,各种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则迅速出现和发展。
非关税贸易壁垒包括:1、技术性贸易壁垒,即那些超越公认的不合理和非科学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性能的认证、审批和实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壁垒。2、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借口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通过立法,或设置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对进口产品实行限制的新贸易壁垒。3、社会责任标准贸易壁垒,即进口国要求出口企业获得SA8000(规范社会道德行为的一项新的国际标准),但通过第三方认证则要增加企业的沉重的负担。4、动物福利壁垒。在国内保护和贸易壁垒作用降低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就会寻找新的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农民的经济利益。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进口活体动物时,利用已有的“动物福利优势”,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判断是否准予进口。5、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非关税贸易壁垒已经逐渐成为发达国家另一项限制出口国家的手段。对于这些新的趋势,律师应与时俱进,积极学习非关税贸易壁垒的特点、形成机理与发展规律,加强对国外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案例学习,区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点,给以企业以建言建议。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救济法律服务是一片新的天地。有志于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律师可以在这片开阔地大展拳脚,这不仅有利于律师事务所与个人事业的发展,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华东地区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前沿阵地,企业涉及较多的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华东地区的律师责无旁贷,应该更多地参与到国际贸易案件的处理中去,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 数据引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www.cacs.gov.cn),若无特别说明,数据皆引用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 胡加祥,非市场经济主体与反补贴关系制度研究——以美国反补贴法为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8卷,第28页。
[3] 李颂、郭双焦,WTO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的演进分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