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不得违规设立非税收项目 《办法》通过
日期:2007-11-09
作者:李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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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上午,市政府召开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办法》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项目、范围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的非税收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项目,由非税收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非税收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办法》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办法》规定,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财政汇缴以外的账户。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清算制度。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