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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台
日期:2005-10-2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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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的细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突出了对许可证式样的规范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管理的要求,还对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以及委托加工企业备案做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将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法》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英文“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组成为:XK××-×××-×××××。分别由产品编号、产品编号以及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组成。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此外,关于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和委托加工备案,《办法》规定指出,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等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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