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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打官司 不得收人“律师费”

    日期:2007-11-14     作者:郑州广播在线    阅读:1,142次
    没有律师资格却私自收费帮人打官司,11月12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没有律师资格的陈洪涛被判归还原告所收2000元“律师费”。


    经法院审理,2000年10月,林雨阳(化名)因一起鱼塘管理合同纠纷,委托陈洪涛(化名)为其代理人参加该案诉讼。同年10月24号,陈洪涛向林雨阳出具借条一份,同年12月4号,陈洪涛代理的案件败诉,当林雨阳要求陈洪涛归还2000元律师费时,陈洪涛拒不归还。林雨阳于是将陈洪涛告上法庭。


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洪涛归还林雨阳2000元。陈洪涛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己以公民身份接受林雨阳的委托诉讼是合法的。法院以与他无关的《律师法》判他归还2000元是错误的,遂向郑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洪涛在代理林雨阳经济纠纷案件时,身份为罗山县某公司职工,按照《律师法》规定,他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依法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并且,依据陈洪涛和林雨阳签订的协议,他们已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洪涛归还林雨阳2000元并无不妥。据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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