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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明确挂钩指标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2-03-17         阅读:5,569次

          工矿废弃地复垦将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
            国土部明确挂钩指标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将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此举目的是为了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而且质量有所提高。就挂钩举措,国土资源部今天启动了10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国土资源部在近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河北、陕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十省区开展试点,试点通过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的复垦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通知表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封闭运行、严格考核;明细产权、维护权益;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的原则。

通知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试点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确定试点县、市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但是,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废弃地整治为旅游或休闲娱乐用地的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试点。

国土资源部要求,试点县、市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同时,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项目区内的复垦与建新实行整体审批,确保复垦面积必须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高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达不到建新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的,要相应进行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面积确定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

国土资源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审核评定,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调整利用挂钩指标。通知强调,挂钩指标重点用于试点县、市的工矿发展、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不得超指标扩大建新用地规模。

通知明确,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首批试点每个省(区)可选择2到3个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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