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研究建最低薪酬制度 包括津贴等
日期:2007-09-27
作者:樊丽萍;唐玮婕
阅读:1,312次
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经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鲍淡如介绍,《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本市3年内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八大总体目标,其中包括本市将在2009年基本形成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使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更趋合理,上海目前正在研究建立最低薪酬概念,即“它不仅要包括最低工资,而且要包括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包括最低的福利津贴等等”。目前,本市相关部门也已着手研究、建立交通费、夜班津贴等最低福利补贴制度,从而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不会因种种支出而再打折扣。
《三年行动计划》就3年内本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出八大总体目标,分别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行;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基本形成;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由被动监察向主动监管转变;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基本理顺;职业中介市场进一步规范;市民对本市劳动关系的满意度评价有较大提高。
记者注意到,形成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主要涵盖“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长幅度相适应,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趋于合理”等方面。
在解析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时,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包括岗位工资制度、奖金分配制度、津贴补贴制度等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把职工工资的增长状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一线职工没有增加工资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就不能增加。经营者工资超过一线职工一定的倍数,那么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不能低于经营者的工资增长幅度。”而对于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者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一线职工,企业须在安排工资增长的时候予以倾斜。本市还将加强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定额管理。企业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要求制定劳动标准。而衡量劳动标准是否合理,主要依据是同岗位上90%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劳动量。
相关链接
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表
为确保上述8大目标全面实现,《三年行动计划》还对分年度工作进行了细化分解,并予以相应的措施进行保障。
2007年:重点问题取得突破,主要任务是提高劳动合同签约率、建立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主要措施包括:加快调整劳动关系地方立法的进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支持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全面贯彻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理顺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加大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建立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社情民意汇集机制等。
2008年:实现大部分预定目标,主要措施包括继续做好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立法工作;完成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完善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形成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框架等。
2009年:八大目标全面实现,主要措施包括:全面检查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用法规、规章的形式,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在系统分析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提出新一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目标、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