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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律师未尽辩护职责 被告消协投诉律师

    日期:2001-07-1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5,715次
一被告因为不满其聘请的律师“未尽到应尽的责任”,而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律师赔偿被告的损失。日前,沈阳市工商局皇姑分局消协人士认为,这是一起从未遇到的“棘手的投诉”,表示要对此投诉慎重对待。

到消协投诉律师的是被告的爱人刘凤琴。刘称1998年4月24日,她家的出租车将一名行人撞伤。对方于1999年3月将车主即刘凤琴的爱人状告到和平区法院,要求赔偿22?5万元。被告聘请了当时在辽宁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一名姓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当时被告交了2000元代理费和交通费200元。

刘凤琴称,李律师除了1999年6月18日第一次法院开庭出庭辩护外,之后的两次开庭均未到场。今年3月份,和平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3万余元。刘凤琴认为李律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未起到“辩护的作用”,“律师对败诉有很大责任”。

此案判决后,刘凤琴觉得十分“窝囊”,到处寻找李律师,但是找了数月,连李律师的影子也未看到。后来得知,李律师曾在司法部门工作,离休后当起了律师,在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干了一段时间后,到别处继续“供职”。

这位李律师表示,情况并不像刘凤琴说的那样,凡是法院通知他的,他都到庭了,这有据可查。李律师说:“刘凤琴到处告我,没关系,因为我对此案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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