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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OR情势变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认定、法律后果及应对

    日期:2020-02-11     作者:刘飞(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经持续开展流感及相关疾病监测,诊断结果均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并由此引发全国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或“该事件”)。

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0年1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政府部门均下发紧急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和推迟企业复工时间,上述行为均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承包人用工紧张和材料短缺,对其人工、材料以及进度安排等均造成了影响,建设工程复工后也有可能被要求加大现场卫生、安全文明措施等的投入,由此对工程整体工期和费用产生较大影响;在PPP合同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除了对建设工程工期和成本造成影响,还可能对项目公司运营期的收入和绩效考核等造成影响,直接影响了项目公司的运营收入;在设备买卖合同领域,由于企业复工时间延迟,从而导致设备生产企业产能无法保证,由此造成设备交付延迟等。

本文将结合该事件对具体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就该事件在法律性质上如何予以认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当事人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在法律性质认定上,一般将此类事件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认定。

    1.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定义

1)  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具体在建设工程领域,根据住建部2017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17.1条款的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包括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  情势变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情势变更】第26条释义,情势变更强调“变更”,指“合同签订时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即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联系与区别

1)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联系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均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的特性,两者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具体如下:

i.主观要件: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件的不能预见性,即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无法预见,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ii.客观要件: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并且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

2)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

虽然有上述相似性,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还是存在本质的不同,主要区别在于:

i.两者客观要件包含的内容不同: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

ii.两者对合同实际履行造成的障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已构成合同履行不能,即当事人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以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iii.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的角度出发,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其功能在于公平分配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解决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只需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情势变更是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出发,它主要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显失公平问题,赋予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最终由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认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新冠肺炎疫情”结合个案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认定的客观要件要求必须影响具体合同的履行,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其对具体个案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进行个案认定,具体认定思路如下:

首先,从主观构成要件上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不能被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所合理预见,当事人主观上对该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该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其次,从客观构成要件上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该事件发生后订立的合同暂不予讨论),该事件实际造成了延期复工、用工紧张、物资材料供应短缺、交通管制等现象,结合具体个案情况,可能造成具体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并且,该事件发生至今,尚无有效的方法阻止其进一步发展,目前医学界尚无确切有效的治疗和控制方法,属于合同当事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

再次,该事件与2003年“非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亦可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3条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结合具体个案合同履行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并参照“非典”疫情的相关规定,该事件可从法律性质上认定为不可抗力。

    4.“新冠肺炎疫情”后续引发的异常之变动结合个案可认定为“情势变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的进一步发展,后续可能会造成一段时间内用工紧张和材料供应短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合同的履行可能还需要采取额外的卫生防护等措施,由此造成合同履行的社会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结合具体个案情况,可能造成合同履行的环境或基础较合同签订时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的规定,“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显然该事件引起的社会环境的变化在合同订立时并不能被预见,并且可能达到异常变动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结合具体个案实际,由于该事件可能造成合同签订时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如继续履行,则会造成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可认定为情势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符合解释规定条件,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应当在程序上进行规范: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已专门发布《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因此,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比较严格,并且主张的一方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满足证明标准,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黄延公司与十三冶金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70.1约定,该合同执行期间不考虑人工、机械施工和材料价格的涨落因素,即在施工期间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合同执行期间,自2003年6月开始,因国家钢材进口等宏观政策调整造成的钢材价格上涨,十三冶金公司主张其施工期间材料及运费价格上涨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提出材料及运费调差4154868元的诉讼请求。但是本案中,相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总额,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施工期间自购钢材、燃油、自购材料运费价格变化的幅度,已经达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程度,本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判例中还是存在诸多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如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06民终268号】,该判例认定“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1.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可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由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等不同情况,当事人可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但主张免除责任的当事人须对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受影响的一方仅在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免责。

一般来讲,该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可主张工期的顺延,相关判例也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新领国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59号】中认定2003年北京“非典”的发生,客观上影响了工期;最高人民法院“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民申字第199号】中亦对“非典”作为不可抗力造成工程逾期交付进行了认可。

   2)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根据上述规定,在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由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行使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须对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综上,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在该事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前提下,合同当事人还需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可援引相关的法定免责制度和法定解除权。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当地是否因疫情导致全面停工造成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租赁类合同中涉案铺面是否因疫情封锁时间过长而导致经营目的落空。

  3)当事人还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分担和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则当事人可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执行。另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还可参照示范文本17.3.2条款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等方面的规定执行:“(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在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法院应按照公平的原则使合同恢复至合同签订时的履行环境或基础水平。如前述案例【(2018)鲁06民终268号】,法院将“非典”疫情引起的宾馆歇业认定为情势变更,并判决对合同进行变更。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如果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后续用工紧张、人材机价格上涨等社会环境发生异常变化,合同当事人亦可主张依据情势变更申请合同变更。

    2)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导致合同根本履行不能,则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案涉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应对措施

1.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应对措施

《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受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应注意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注意收集和保留其免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相关证据,如收集政府针对疫情的行政管理措施等,并说明该措施对其履行合同不能造成的具体影响以及免责的具体范围;

2)  采取适当措施减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其应对该事件的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费用投入等及时通知对方;

3)  如果合同有具体的责任分担的条款,当事人可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的分担,视具体情况主张工期顺延或者费用的赔偿。双方可通过签订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将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义务的减免、期限的顺延、损失赔偿、应对措施方案等予以明确,从而更好地保障合同后续能够顺利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还可参照示范文本的规定主张工期顺延和损失赔偿。

4)  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考虑要求解除合同。

 2.情势变更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应对措施

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变更调整,则合同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相应予以调整;如果没有约定变更条款,如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合同,则合同价格不能调整,该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履行义务的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受影响一方可要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1)  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将合同恢复至合同签订时的履行环境或基础水平,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平合理。

2)  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3)  由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合同履行的环境或基础较合同签订时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当事人需注意做好相关证据的保留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具体个案实际情况,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本身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并且在该事件造成的后续合同履行的社会环境或基础发生的异常之变动的情况下,还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受影响的程度,基于需要实现的法律效果,单独或并行主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充分保护自身权利。

另外,也建议合同双方在后续合同签订过程中加强此类事件的风险管理,对于不可抗力,双方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具体的责任分担和损失赔偿;对于情势变更,双方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约定合同价格和合同履行方式的前提条件,并约定相应的变更条款,如果该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当事人可根据变更条款对合同价格和合同履行方式进行变更,避免履行合同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从而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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