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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规定:建工程不得影响地震监测

    日期:2008-06-18     作者:马姝瑞    阅读:950次
    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获悉,这个省日前公布了经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要求,新建、扩建等的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地震监测,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这一新修改的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一律应遵循国家有关测

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地震主管部门的意见。

    安徽省还规定,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是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对于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或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新规定明确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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