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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协委员:公民有偿代理诉讼应予规范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日期:2012-01-11     作者:包蹇    阅读:3,490次
人民网上海1月11日电  (记者 包蹇)公民代理诉讼缺少专业素养,缺少职业道德约束,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应该予以规范。上海市政协委员林莉华、黄绮在该市政协会议上递交提案,要求规范公民有偿代理诉讼的行为。

黄绮说,公民代理诉讼是由诉讼当事人委托普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种代理行为,是相对于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受托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与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关系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即前述的公民代理人。近年来,随着公民的维权意识的提高,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提高,有偿公民代理人大量介入法律服务市场。而有偿公民代理人良莠不齐,大多数人法律素养低,道德水准也不高。这些人的出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审判和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12月12日,上海市高院颁布了《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试图规范本市公民代理诉讼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在劳动纠纷、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仍然大量存在公民有偿代理的情况。因此,本委员建议在上海法院系统的案件审理中,应该严格贯彻落实上海市高院颁布的规范公民代理的意见,以遏制日益泛滥的有偿公民代理的现状。

她们认为,由于有偿公民代理人并没有经过系统和专业的法律培训,其依据对法律的一知半解代理当事人的诉讼,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有偿公民代理人没有接受律师行业的管理,在代理诉讼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约束。有偿公民代理人没有律师执业证书,这就决定了其在承接诉讼代理业务中,只有采取假冒律师的身份、或声称有特殊关系能“搞定”或采取以极低的代理费甚至全额费用包干、风险提成等方式来吸引诉讼当事人。因此,势必造成了有偿公民代理人为了达到目的,不惜采取“坑蒙拐骗、挑词架讼、故意激化矛盾”等手段,结果往往会导致当事人行为失控,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因此,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限制诉讼中有偿公民代理人有其必要性。

有偿公民代理违法收取代理费用,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有偿代理越来越呈泛滥之势。公民有偿诉讼代理基本处于半地下半公开的状态,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严格准入的制度,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这与诉讼法设立公民代理诉讼的目的相去甚远。同时,由于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不必承担任何管理费用和税费,他们收费往往比律师收费低得多,加之他们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遇到当事人诉讼时,不负责任的盲目承诺,从而加剧了公民代理诉讼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状态。

事实上,允许公民代理收费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相违背。公民有偿代理诉讼与法律服务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如果允许公民进行有偿代理,必然造成法律服务行业的混乱和法律服务执业水平的降低。如果允许公民代理人通过代理诉讼进行牟利,那么律师从业制度就毫无必要,这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是不相适应的,和我们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不相相应的。相对于律师的诉讼代理,公民代理诉讼只是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补充,其应当是一种无偿的帮助。如果某个公民希望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更多的人并籍此获取报酬,完全可以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并通过司法考试后成为一名正式的律师。

国际上,许多国家对于非律师有偿代理诉讼一般也持否定观点。如在英国,根据1959年郡法院法,非律师在经郡法院许可后可以出庭为诉讼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该法第196条同时规定,该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日本律师法第72条之规定,“不是律师,不得从事以取得报酬为目的的诉讼案件、非讼案件……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本委员认为,这些国家的否定态度,其真实目的正在于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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