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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介入 证券监管步入“重典治市”时代

    日期:2008-05-14     作者:记者陈家林李乾韬    阅读:1,551次

三部委严惩资本市场犯罪,大小非违规减持将被追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经济 http://news.hexun.com/economy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三部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补充规定》的制定,为认定证券、期货 http://futures.hexun.com犯罪与非罪的界限进一步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执法,从而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业界相关人士也表示,《补充规定》成为保护投资者的新利器,目前市场所关注的大小非违规减持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重典治市”将实现管理层在全流通时代的市场监管从总量监管过渡到质量监管。

办案标准更具操作性

《补充规定》中的主要内容为,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 http://news.hexun.com/company利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中,造成股东等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行为就应予以追诉;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补充规定对打击资本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有重要意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雨生律师表示,新规定使得该类案件更具备操作性,此前一些模糊的办案标准使得法院在处理时遭遇到的尴尬问题得到了解决。

市场人士称,目前市场的违规成本过低与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没有很好地贯彻有很大关系,其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够。虽然在原则性上规定很明确,但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都不具体、不细致,造成了管理层无法对这种行为施以重拳。

上海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也认为,在我国,只有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的规章制度才能称为办案依据,以前的行政法规并不能构成公安部门办案的依据,而《补充规定》的出台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与证监会等部门的规章制度形成良性互动。

利于打击违规“大小非”

最近大小非接二连三违规减持的事件颇受市场关注,不少投资者认为大小非顶风作案的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关的惩戒机制。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不能说“大小非”违规减持存在法律空白,对于“大小非”股东违规减持存量股票 http://stock.hexun.com的行为,证监会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这位负责人说,具体将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决定处罚力度。涉及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等问题的,将会严格依法追究。

陶雨生认为,“这对近期接二连三的大小非违规解禁事情是一个严厉的打击,上市公司没有做好信息披露或者违规减持、内幕交易如果达到一定的标准就有可能触犯刑法,即便是没有达到新规的标准,也可以申请行政仲裁或者行政诉讼,由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而股民因此受到损失也可以提起民事赔偿。应该说,目前的立法体系对于该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能否有效打击这些行为,现在关键要看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了。”

但是律师同时还表示,办案标准的具体量化有助于相关定罪量刑条款的应用,而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责任,依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不一定都是要定罪量刑的,这是广大股民的一个认识误区。”

总量监管向质量监管过渡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 http://news.hexun.com/financial系主任董登新评价说,股改以后市场进入新格局,管理层的监管思路必须要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到新高度。

以前针对市场的违规行为,投资者反响强烈,投诉较多,但管理层的监管效力不高,而股改完成后,《补充规定》等对资本市场的法规不断出台,将使得管理层的监管只能从对市场的总量监管为主过度到质量监管为主。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此次《补充规定》出台显示了在治理资本市场违规问题上,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北京汉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前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罗辑对本报记者说,他在主导最高检相关工作的时候就遇到过相关问题,当时并没有设立证券类犯罪的刑事罪名,相关违法行为并没上升到触犯刑律的程度;1997年颁发1998年实施的新刑法对这些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很多这方面的罪名。而此次新规的追诉标准则是对起刑点的规定。

广州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也表示,事实上,刑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严格的程序,属于基本法的刑法修改必须获得全国人大的通过;而从规范资本市场而言,由最高检、公安部和证监会出台补充规定在立法成本上看,要比修改刑法成本低的多,而且也能更加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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