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处罚随刊附送虚假淫秽资料行为
日期:2007-08-16
作者: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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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中附送含虚假或淫秽内容的宣传资料,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8月14日开幕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出版物发行
管理
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或者宣传资料的,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十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或者宣传
资料
的,没收出版物或者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伴随着出版物发行
市场
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在发行中附送含有虚假和淫秽内容的宣传材料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出版物发行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还存在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由于现行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未对这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无据,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难以依法禁止附送含有
法律
法规和国家其它规定禁止内容的宣传资料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及时修正《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