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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内部认购存在四重风险

    日期:2006-08-08     作者:覃广华    阅读:2,495次
     为尽可能少掏钱,买房者追捧内部认购;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开发商热衷内部认购。房地产专家提醒,提前通过所谓“内部认购”购买还没有取得上市资格的房产,存在诸多隐患。

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参加内部认购而导致利益受损的情况并不少见。广西玉林市某商业街的300多个购房户4年前被开发商以“借款”的名义,每户交了28万元认购款,有的房子至今连影子都还没有。开发商又要每户交10万元的“诚意金”,否则取消买房资格。由于当初交付认购款时签订的不是商品房销售合同,所以房子的价格也发生了变化。购房户杨女士说,当初开发商口头承诺每套48万元的房子,现在已经变成了80多万元。记者向开发商核实购房户的说法,一位姓黎的副经理表示:“绝对没有48万元一套的说法,至于社会上怎么传出来的,我们不清楚。”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去年以来各地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都明令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广西房地产专业律师杨晓峰指出:“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采取内部认购的方式售房,肯定隐瞒了一些应该需要但没有得到批准的事项,购买这种房子的消费者,90%以上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杨晓峰认为,由于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内部认购”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参与内部认购,至少存在4重风险:一、房子可能建不起来,或者说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开发商如果遇到资金问题,项目会中途停工变成“烂尾楼”,无法交付使用。二、如果楼房建不起来,认购款可能取不回来。开发商有可能已把钱款挪用,而有的公司会直接宣布破产。三、购房者能不能如愿得到想要的房子也是个问题。如果开发商只盖100套房子,却接受了200个人的认购,那么即使交了钱也可能得不到房子。四、由于手续不全,有可能不能及时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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