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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六年的群访案件得以平息

    日期:2007-10-30     作者:河北律协    阅读:2,662次
 2001年,河北省衡水第二油脂公司(含衡水市乐泉冷饮食品厂,该厂系公司全资投入成立的独立法人)依法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依法成立河北省衡水第二油脂公司(含衡水市乐泉冷饮食品厂)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为变现破产资产清偿债务,原清算组委托没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公司将衡水市乐泉冷饮食品厂管理使用的房地产及设备进行公开拍卖。后竞买人多次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因该宗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未获政府许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后竞买人就依据拍卖强行占用了该宗房地产。致使国有划拨土地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违法拍卖,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而该企业除土地资产外的其余资产经拍卖,只变现了几十万元,为职工发放了一小部分生活费后所剩无几。为此破产程序陷入僵局,无法正常进行,一托再拖资金未能完结。在此期间职工因生活费、安置费、社保费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曾多次围堵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上访。
    今年五月份,桃城区政府责令主管部门找到区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该所接受委托后,主任于保会、副主任孙振泽亲自办理此案。承办律师接手后,经分析本案,认为急需解决的有两个问题:一、依法否定原清算组委托拍卖的企业土地资产行为。二、依法重新测算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及职工身份置换金的数额,以稳定职工情绪。区政府以区长办公会纪要的形式书面同意了承办律师提出的方案。
    2007年5月28日,承办律师以原清算组名义向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法院依法确认拍卖行与竞买人之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并依法责令竞买人排除妨碍。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系法院依法成立,该拍卖又系清算组委托而拍卖,申请拍卖无效的请求不宜由中院破产合议庭审理;并建议清算组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7年6月1日,新的《破产法》开始实施。经过多次讨论论证,认为:破产程序在中院办理,涉及清算组(新法实施后称管理人)的诉讼在区法院审理,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为此,承办律师协同委托单位领导又多次就此事向主管区长、区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汇报,并多次找中级法院协调,最后,中级法院同意将破产案件一并移交区法院审理,至此,本案从程序上有了法律依据。
    在此期间,承办律师曾多次接待职工代表,并参加了职工大会,依据法律向职工解释了破产工作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解答了职工困惑的问题,使相关工作得到了职工的理解与支持,自该所律师接手本案后职工没有再进行上访。
    2007年8月4日(星期六)、6日,两次在区法院召开会议,依据新《破产法》调整了清算组成员,为稳定职工,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吸收了职工代表进入清算组,该所承办律师也成为清算组成员。并且区法院依据新《破产法》指定了调整后的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这也是衡水市法院首次指定律师为“破产管理人”的案件。
    2007年8月8日,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了管理人成员的职责及分工;订立了破产管理人清算工作计划。现“确认拍卖无效”的诉讼已经立案审理,其他工作也在按计划进行,托延六年的群访案件,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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