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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复工涉及的银行贷款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日期:2020-03-26     作者:张伟华(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李锴(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最近一段时间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活动造成了极大影响,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在无法正常复工复产的情况下仍然产生工资等各项支出,无疑将使企业承受巨大的压力。

全国上下采取的种种紧急措施一方面有效控制了疫情的传播,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更加重大的损失的发生,另一方面这些措施势必会对各行各业造成巨大损失,虽然人社部等七部联合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要求企业照常发放工资,但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无法正常复工复产的情况下仍然产生工资支出无疑将使企业承受巨大的压力,特别是餐饮、娱乐等等行业。这样的措施短期内尚能有所保障,但若长久来看,其实施情况势必无法保证,特别是对于业务结构较为单一的中小企业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上至企业的各类贷款,下至个人房贷、车贷等各类负债,其还款能力必将遭遇重大考验。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当前严峻疫情形势下出台的各类规定,就复工企业如何处理好银行贷款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疫情对履行银行贷款的法律适用

面对此次突发疫情,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文件指导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八条也规定,应当“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第5条更是进一步指出,“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

由此可见,在当前状况下法律规定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银行贷款履行中均有适用空间,区别在于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三个不能”,适用条件更加严格。

根据前述分析,如本次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情形,但就银行贷款这种金钱给付之债而言,却需要具体分析发生的事件是否会导致履约不能或是导致履约能力发生重大阻碍。履约不能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素,而导致履约能力发生重大阻碍从根本上而言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只不过继续履行会对一方显失公平或者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汽车作为标的物在地震中灭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为不可抗力。但若是因为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收入减少进而偿付能力下降的,则不构成履行不能,承租人仍然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就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汽车作为标的物在地震中灭失构成不可抗力情形这一极端情况来举例足够说明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在企业银行借贷法律关系中,其本质是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贷款合同,同时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以及利率等等事项,企业的偿付能力可能会因疫情影响出现重大阻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适用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还款义务。在目前出台的各类规定中,亦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即企业的还款义务仍然存在,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可采取诸如调整利率、顺延还款期限、变更履行方式甚至免除部分还款义务等手段来应对企业还款能力下降的问题。下面将就近期金融领域出台的各项规定做简要分析。

二、近期金融领域各项规定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分析

1、2020年1月31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五部委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三)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第(七)点:“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由此可见,《五部委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不得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对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特别是小微企业;一方面这是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能够尽可能的减少相关企业的损失,在当前各类企业普遍受损的情况下,如何减少损失成为企业应该考虑的重点问题。

2、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上海市政策》”),其中明确提及要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大型商业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并保证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综上,对于防疫重点企业而言,一方面其自身的产业或者产品满足当前形势的要求,所要面临的问题更多的集中在复工、原材料渠道以及职工薪资等方面;另一方面,此类企业在政策大力支持的情况下,其现存贷款的期限都会得到合理延期、利率适度下调,并且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得到专项再贷款,因此,对于防疫重点企业而言,无需将关注点过多的放在银行贷款方面,做到积极响应政策要求便能尽快走出因疫情所带来的经营困境。

3、2020年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第一条第(二)点:“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第(三)点:“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较之《上海市政策》,《银保监会通知》不仅再次明确了对于防疫重点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而且进一步将支持范围扩大至受疫情影响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其中重点仍然在延长贷款期限以及减费降息方面。因此对于非防疫重点企业但受到疫情冲击无法正常复工复产的企业而言,需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交流,及时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需材料从而达到贷款展期、利率下调等目的以尽可能的降低经营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获得政策支持还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仍有良好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形势严峻,但为了更好的生存,小微企业更要积极主动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沟通。

      三、企业应“主动用好”信贷政策渡过疫情难关

2020年2月20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市青联会商上海农商银行建立支持青年企业家、青年创业者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联动工作机制,针对相关企业的融资等金融需求,提供30亿元融资规模,支持对象为四类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上海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其他中小微企业生产重要医疗物资相关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相关企业。这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而言无异于雪中送炭。类似这样的银行贷款政策还有不少,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应当积极与街道、商务委、企业家协会等企业服务机构以及银行主动联系了解本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贷款的适用范围,最大可能争取适用优惠政策、缩小受损范围。

        综上,结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以及近期出台的各项规定来看,企业银行贷款只有因疫情产生直接障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可抗力,若企业仅是偿付能力因疫情缘故进而下降的,不满足不可抗力的适用要素,而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通过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改变还款方式等措施来减少损失。这对受损企业而言,一方面出台的各项政策能够尽可能保障企业活力,使企业不至于一蹶不振就此走向破产;另一方面政策的高效、有效实施亦需企业的配合与积极响应,在此特殊时期,企业更需要积极主动联系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存量贷款等关乎企业前程的事项进行沟通,同时亦要拓宽与各类企业服务机构的交流渠道,尽可能的争取融资与政策优惠以减小损失。各类政策刚出台不久,在实行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更加贴合企业急需的调整,本团队会对各类政策保持持续关注。最后,由衷的期盼国家能够彻底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期盼各行各业的复苏,期盼人民赢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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