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0日至11日,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为期两天的“现代物流实务培训班”活动,其中包括本次讲座“冷链物流相关法规及实务培训”。本次讲座由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吴亚兰律师主持,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曼律师作为主讲嘉宾。本次讲座线下参与,共计一百九十多人参加。
冷链物流依托于现代化的物流行业,保障货物在冷藏或冷冻等低温环境中存储、运输、配送,在促进生鲜、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农民增收、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专业化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兴起,冷链物流一站式配送、生鲜供应链等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但都还处于逐步摸索前行当中,冷链“失温”、“异味”、“化冻”等现象导致的货损仍是冷链物业行业亟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李曼律师的讲座从冷链物流行业、冷链物流相关规定、冷链物流货损实务、冷链物流费用主张四方面,并结合实务案例对冷链物流行业详细展开论述。
一、冷链物流行业
(1)什么是冷链物流?
冷链物流(Cold Chain Logistics)是利用温控、保鲜等技术和冷库、冷藏车、冷藏箱等设备,确保冷链产品在初加工、储存、运输、流通加工、销售、配送等全过程始终处于规定低温环境下的专业物流方式。
(2) 冷链物流的货物都有哪些?
一般会有:初级农产品: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花卉产品;加工食品:速冻食品、禽、肉、水产等包装熟食;冰淇淋和奶制品,巧克力;快餐原料;药品、疫苗等。
(3)冷链物流的特殊性与行业趋势:
冷链物流并非单独快递、仓储、一站式发货等,而是兼具快递特质、冷链仓储、仓配一体等多个功能为一体的行业。
冷链物流的最为主要的特性就是要储存、运输、运输等过程中保持环境温度控制,如冷藏的运输和储存温度:0-10℃、冷冻的运输和储存温度:不高于-18℃;故需要专门的冷藏车、冷冻车、冷库等具备低温温度控制以及温度监控以保障冷链物流行业的运转。
低温温度控制对冷链物流行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现阶段冷链物流行业毁损率居高不下,远高于普通快递类货物的货损率,存储、运输、配送过程中相比于冷藏或冷冻所需温度过高或过低的温度均会导致冷链货物存在“失温”、“化冻”、“异味”、“箱体潮湿”等货物损坏情况,故冷链物流行业还需在标准化、全程温控控制、温度监控、控制货损方面继续加强。
二、 冷链物流相关规定
(1)冷链物流适用《民法典》一般规定
冷链物流作为涵盖仓储、运输、配送等多种多样的新业态,适用《民法典》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的一般规定,比如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等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三节的货运合同,比如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标的物包装方式等相关法律规定。
如发生货物损失,冷链物流相关实务案例中适用的也是《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第八百三十四条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2)冷链物流除了适用《民法典》外,是否适用《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冷链物流没有专门的行业法律规定,冷链物流虽包含运输、配送此类与快递行业高度类似的业务,但不能直接适用《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在实务中,如产生货损赔偿时除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最多可参考快递行业相关法律规定而不直接适用。
(3)冷链物流行业规范
·JT/T 1348-2020 《冷链货物空陆联运通用要求》
·GB/T 24617-2019《冷藏、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GB 31605-20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JT/T1234-2019 《道路冷链运输服务规则》
·GB/T 28577-2021《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要求》
·GB/T 36088 《冷链物流信息管理要求》
·GB/T 28843-2024《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
·GBT 22918-2008 《易腐食品控温运输技术要求》
·QCT 449-2010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GB 50072-2010 《冷库设计规范(完整版)》
·等等
(本次讲座仅列举了一些冷链物流行业中常用的行业规范)
行业规范中对冷链物流的温度控制及温度检测记录均有要求:
·需冷冻的食品储存环境温度不应高于-18℃,需冷藏的食品储存环境温度应为0℃-10℃。对于有湿度要求的食品,还应满足相应的湿度储存要求。
·需冷冻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不应高于-18℃;需冷藏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应为0℃-10℃。
·运输过程中应全程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辆、冷藏集装箱内的环境空气温度数据。托运人未作特殊要求,冷冻货物运输应保持厢体内部环境空气温度不高于-18℃;冷藏货物运输应保持箱体内部环境空气温度在货物冻结点以上的低温状态;温度波动范围不应超过±3℃。
·运输设备厢体应在装载前进行预冷,厢体内温度达到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装载要求时方可装载。装载作业区应有温度控制措施。
·应保留运输过程中厢体内温度及冷藏食品、冷冻食品的检测温度、检测时间、装卸货时间记录,相关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4)冷链物流行业规范是否可直接作为司法实践的审理依据?
案例1:冰淇淋冷链运输,卸货时发现大部分产品外箱潮湿,收货人后到冷库现场查看并取样品品尝,发现产品有不同程度的变形、收缩、有冰晶、口感改变等感官不良。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物流提供的冷藏车温度记录,先生从12.6℃开始装货,持续3.5小时温度才降低至-18℃,从开始装货到开始卸货的23个小时中,有超过12小时的温度高于标准要求的小于等于-18℃。故法院认为运输过程中,案涉车辆温度记录数据显示装货至卸货期间,运输温度多次出现回升,高于涉案货物标准运输温度,且《出货单》上载明“产品大部分湿箱,部分产品已变软已做封存”,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可以认定案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最终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货损责任。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在审理冷链物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行业规范中对冷冻或冷藏货物温度控制的要求可作为法院审理认定的标准运输温度;司法实践中,行业规范虽无法与法律法规相比较,但可在具体案件中可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
三、 冷链物流货损实务
冷链物流货损率居高不下,货损的几种情形:
冷藏、冷冻温度不适宜化冻;
用常温车短途运输;
泡沫箱包装温度难以打进去;
预冷时间不够,如外部冷冻、内部温度没达到;
中转月台放置时间久化冻;
冷库储存时拿出来还是冻着的,化冻后发臭、变质、异味;
无异味但箱子潮湿;
设备故障无法制冷;
交通事故货损等。
(1) 冷链物流运输中发生货损时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如只有一辆车运输从头到尾,发生货损,运输责任人很清晰;但实践中承运可能会有很多方参与,如最前端的揽收网点、中间的中转运输、后端的派送等多个承运人,那么如果货物发生了货损,到底是由哪个承运人来对货损承担责任共同参与运输,发生货损,谁是运输责任人,是否每个运输责任人只对自己运输的那一段负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托运冷冻生猪肉货损案件:A找到B公司法代微信沟通冷冻猪肉运输事宜,微信转款 975 元;B公司通过某冷链运输小程序下单支出费用700元,B下好单后让A直接将货物运输到C公司(揽货网点),C公司运输一段路程后续中转交给D公司运货;收货人收货时发现存在异味、箱子潮湿化冻情况,故全部拒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可确定本案中A是托运人,B是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C是区段承运人、货损发生在该运输区段则承担责任,D是区段承运人、货损发生在该运输区段则承担责任。
但是冷链物流与普通货物快递不同,冷链物流存在其全程需要温度控制的特殊性,故在司法实践中,冷链物流货损类案件中运输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也存在特殊,如果是交通事故、火灾等能明确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可以直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但如果是收货人收货时觉得存在异味、变质、化冻等失温情况,却又无法在案件审理中直接确定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实践中怎么认定谁该来承担责任?此类难以认定货损发生区段的,是否应谁主张谁举证,由托运人(原告)来承担此节的举证责任?还是基于托运人(原告)对运输过程无法掌握的弱势地位,会赋予承运人(被告)更高的证明义务。
以案例2为例,法院虽区分了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和区段承运人主体的不同,但该案法院认为,因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损失,且三方承运人并未能举证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故由三方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类承运人无法证明失温货损发生在某个区段故要求全部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不只是个案,而是现在冷链运输货损案件中法院多数审理案件的判法。
(2)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法定的免责情况综合司法实践:
①不可抗力;(譬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譬如货物是气体易挥发)
③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法院判例中提到过五类:一是托运人对货物包装有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的;二是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其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三是托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四是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五是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
那承运人是基于运输过程中有过错(如温控没做到)而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运人即便无过错但不符合法定免责事由(即严格责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将货物按约定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主张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只要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均应负责,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等免责事由造成的,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3)货损赔偿金额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货物运输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承托双方并未特别签订书面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后,承运人往往依据托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中记载的赔偿标准或赔偿限额提出免于赔偿或限制赔偿责任(如保价条款)的抗辩;约定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的效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
免于赔偿或限制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是格式条款,
提示与说明义务认定标准不统一,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对该内容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因生活经验、主观认识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裁判,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类案件存在不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明确对保价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判断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4)冷链仓配
冷链不只局限于单独的仓储和运输,冷链的仓配一体服务旨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冷链仓储配送服务,也自有其优势。仓配一体,不仅是快一点,其核心价值在于减少物流环节、省掉上门揽件环节、降低物流成本,对于冷链此类需温度控制的货物而言也甚有助益。
①冷链仓配相比于普通货物也有其特殊性:
高温度要求、易腐烂、易串味、食品安全、品类多样等特征;
多仓多温区管理:基于货主/商品/批次多个级别的管理,满足冷链的多仓库、多温区管理需求;
全程效期管理:实现包括仓库的作业效期,存储效期,运输的时效,销售时效的精准效期管理;
快进快出效率管理:灵活的仓储策略,提升仓储的空间利用率和作业效率,实现快速、准确的拣货和装车配载,实现各种运输模式的自动化计划安排;
冷链气味异常管理:避免串味、交叉污染;
温湿度监控管理:全程监控商品的温度、湿度、状态、位置等,全程温度可视化,实时监控。提供多种报警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及质量,降低商品的腐损率。
②案例3:存货方托管在冷库的货物发生变质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存货方)与被告(保管方)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将冻虾储存在被告低温冷库中。
合同第三条约定:存货方寄冻的货品必须填写好货品的价值并按各项货品要求的储存温度及货品的品质,货品的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双方确认后方可入库寄存,保管方低温冷库保证在-18℃至-22℃区间恒温运行,只保证温度不保其质量。……。存货方的责任(7)其他约定责任:保管方只负责冷库在约定温度运行,货品质量问题由存货方自行负责。
后原告在提取上述冻虾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发现冻虾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申请公证处对被告1号冷库、2号冷库、3号冷库及冷库内的产品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对制冷设备是否在运作,冷库温度等均进行取证,取证时有一台制冷设备不在运作状态。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对讼争冻虾变质原因等事项的鉴定申请。
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部分冷冻虾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SC/T3113-2002标准及收购合同要求。冻虾在贮藏或运输温度超过标准要求限值(而又未达到微生物大量繁殖、活跃的临界温度)是其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
该案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三个。
争议一:本案冻虾入库前货物验收义务的认定及质量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双方的《仓储合同》第二条关于验收的约定内容为:“双方核实品名、规格、数量、质量抽验以感观经验及存货方质量承诺书为准,存货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食品质量证明。”因此,双方约定的被告验收义务为:核实品名、规格、数量,质量方面仅为抽验感观检查。产品内在质量由原告提供质量证明予以证实。原告有向被告提供质量证明以证实冻虾入库前质量的义务,因此冻虾入库前质量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争议二、本案冻虾入库后被告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在-18℃至-22℃区间保管冻虾的义务?
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仓储合同》约定的是“保温不保质”的模式,被告提供冷库的温控记录仪温度数据储存期间在-18℃至-22℃区间,故应当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依约定“保温”的合同义务。
争议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冻虾出现的质量问题的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仓储合同》约定“保温不保质”,入库产品内在质量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诉讼中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无法排除冻虾入库前质量不达标的可能性。被告主张其已按《仓储合同》约定保证在-18℃至-22℃区间储存冻虾,提供其2号、3号冻库温控记录仪的相关温度历史数据《公证书》、温控记录仪的质量检定书等为证。原告提供的反驳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公证书》、质量检定书,上述证据应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应由被告承担因冻虾变质产生的损失证据不足,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公证费等诉讼请求。
(5) 收货人拒收后,承运人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支持认为收货人拒收后,如可以区分货损和未货损部分的应区分货损数量;如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全部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特别是冷链货物的货损,很有可能收货人会因为主观感受如外箱潮湿、有异味、血水、有部分化冻情况而认为货损甚至全部拒收,承运人在被拒收后应放入冷库妥善保存。但保存后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成了大问题,冷链货物部分是食品类,会有保质期期限限制以及使用价值可能会因存储时间而降低;如收货人拒收后但又未及时主张其权利,长期存储仓储费也不低;是否应及时去对货物是否毁损、是否全部毁损、毁损原因等去做鉴定也都有成本以及可能无法鉴定的现实困难存在。
讲座最后,李曼律师针对冷链物流费用主张、货物留置权、保险理赔等实务中会遇到的问题也简要阐述。李曼律师的讲解根据冷链物流行业现状联系司法实务,不仅系统性地分析了冷链物流行业、此类货物运输的痛点、货物赔偿主体、赔偿金额以及拒收后的处理等脉络,而且关联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思路与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也为参会人员拓展了冷链物流行业,与参会人员实现法律实务经验交流,不仅互相学习、成长,还增进了参会人员对于现代物流行业的认知。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执笔:李曼 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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