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权是指记者在工作中享有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受限制地收集信息的权利。其含意是:在公开场合或特定场合,记者有自主采集、访问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对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记者有向其索取信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到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需要把权力授予少数人,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政府来管理国家;另一方面,人民还要实现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利,还要实现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公民个人不可能具备知悉一切社会事务的客观条件,也不可能人人都到政府机关或社会各界去了解情况,这就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利。
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虽然有多种途径,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最直接、最迅速、最普遍的情况是要依靠新闻媒体。换句话说,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新闻媒体的作用就是帮助公民将这些权利规定变为现实,因而媒体是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获取信息、舆论监督权利的主体。而新闻媒体要肩负起这一使命,就离不开记者的采访,记者的采访权利就源于此。如果我们对记者采访权的权源作一个梳理的话,那就是宪法赋予了公民的表达权,由表达权衍生出公民的知情权,又由知情权延伸出记者的采访权。所以,在有关法律对采访权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之前,我们可以将记者的采访权视为一项宪法性权利。
为什么要强调保护记者的采访权?这是因为采访权不是记者个人的民事权利或“私事”,记者的采访不是只为某一个体,而是为了满足公众对各类最新信息的认知,目的是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在当今社会中,公民知情权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宪法赋予公民的诸多权利多是以知情为前提,若不知情就批评建议,很可能是胡批乱评或主观臆测;若不知情就选举参政,同样会稀里糊涂或不知所措。就公民个人而言,自己直接获取海量信息的能力极为有限,所以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就需要借助大众传媒来实现。记者的采访实质上是在代表公众行使一种职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因此,我们应当这样来看待采访权保护的问题:记者的采访报道不仅仅是其自身的权利,而应当视为大众通过这个平台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等权利。采访权是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等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保护采访权的实质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采访权就是保护民主政治。
那么,如何保护记者的采访权?新华社社长田聪明有一次曾谈到:新华社高度重视对记者人身权的保障,为从事高风险报道任务的记者购买高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针对国内发生的记者被殴打事件,新华社积极与各级政府沟通,依法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和人身权、名誉权,并且在采访条件上给记者尽可能的人身保护。其他媒体也有一些相应的措施。明年5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两个月前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规定,这是媒体的有益尝试和有关部门的良好举措。但是,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的通知,究竟会有多大的效力、会产生多大的权威?我始终认为,记者采访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媒体和行业内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
我们需要制定上位法,需要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名义作出规定,如果说出台法律尚不成熟,哪怕先以“通知”或“决定”的形式出现,第一步先做到“有法可依”。当然,记者采访权的保护不是说靠一纸法律就可以万事大吉,就像刑法颁布后还有人犯罪一样,即使法律颁布之后也还会发生侵犯记者采访权的问题,这就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参与,因为它毕竟涉及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权益,涉及到我们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
当然,新闻采编人员也要学会自我保护。首先要给自己的角色做出准确定位,做一个独立、公正、冷静、超脱的记录者,同时要强化法律意识,紧紧把握真实与准确这两条基本准则,力求公正,尽可能平衡。在报道中要注意交待新闻源,措辞要谨慎,用语要规范,批评要善意,摄影摄像报道还要注意处理好照片或画面。此外,在采访报道中要注意不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报道的方式要灵活,有一些属于舆论监督或批评性的稿件,可公开曝光,也可就有关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去解决。总之,记者的采访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权利,需要全社会共同来维护,保护采访权就是保护我们每个人自身的权益。就当前的现状来看,我们显然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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