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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私自送养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07-07-10     作者:刘婉萍    阅读:2,309次
    因为生活的贫困,因为想要孩子过上“好日子”,外来工阿莉将自己的亲生骨肉送给了他人介绍的一户陌生人家。没想到,对孩子刻骨铭心的思念却时时折磨着她,让她愧疚于心痛悔不已,但为时已晚。她的遭遇经本报《茫茫人海搜寻亲生骨肉踪迹》一文报道后,引起不少市民热烈的议论,而民间私自送养孩子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成了市民关注的话题。

“送子”一事众说纷纭

昨天上午,市民吴女士激动地给记者打来电话,“痛斥”阿莉送子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吴女士说,阿莉未婚先孕,自己又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本来就不应该把孩子生下来。现在既然决定让孩子出生,那就要好好抚养孩子,岂能因为生活的艰辛、一时的困苦就“抛弃”亲生骨肉?如果这样,生活在贫困农村的父母亲是不是都可以将孩子送人,放弃对孩子抚养和监护的义务?阿莉认为自己这么做是为孩子好,其实,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没有什么比守在母亲身边更幸福。

与吴女士不同的是,外来工王小姐则向记者表达了自己对阿莉的深深同情。王小姐说,她是外来妹,深知一个外来工在陌生城市生存的艰难和心理上的惶恐与无助。阿莉此举实属无奈,又有谁真的愿意将自己的亲生骨肉拱手送给他人?何况阿莉现在已经后悔了。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外来人员更多的关爱,帮助阿莉找回亲生孩子。

私自送养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像阿莉这样私自送养孩子的行为在民间并非“绝无仅有”。记者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去年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子女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得以办理登记的全市仅30多宗,中心城区乃至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或是由于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是根本就没有这方面法律意识的私自收养孩子的行为。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许律师对记者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中,对送养人和收养人均作了具体的条件限制,如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的条件,而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提交相交证件和证明材料等。然而,在阿莉的送子风波中,阿莉与林先生的朋友之间在送养与收养的过程中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因此,阿莉私自送养小孩以及对方收养小孩的行为均属违法,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同样属于非法收养,收养关系不成立。阿莉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完全有权利要回自己的孩子。

许律师认为,阿莉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与林先生朋友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通过法律途径向收养人要回自己的孩子。但现在阿莉连收养人一方姓甚名谁都不知道,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也难以启动法律程序。因此,阿莉只能先通过其它途径去找寻自己的亲生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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