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当天发布报告说,虽然欧盟成员国早在2003年就通过一项决定,计划在2005年各自通过国内立法,严惩商业领域贿赂行为,但目前只有比利时和英国基本做到,其他25个成员国依然进展缓慢。
根据这项决定的要求,对于私营部门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欧盟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应扩大刑事打击范围,不仅包括许诺、提出和给予贿赂的行贿行为,也包括索要和收取贿赂的受贿行为,以及通过中间人实施的行贿和受贿行为。
此外,可受到刑事处罚的商业贿赂犯罪主体不只限于盈利性机构,也应涵盖非盈利性机构,并可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欧盟负责司法、自由和安全事务的委员佛朗哥·弗拉蒂尼说,打击商业贿赂事关欧盟内部市场竞争和成员国经济健康发展,他对成员国立法行动如此缓慢感到失望。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欧盟各国在刑事管辖上仍拥有充分的主权,欧盟委员会很难强迫成员国按照欧盟要求从严惩治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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