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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三律师起草首份《供暖合同》 物业欢迎

    日期:2006-11-13     作者:华商报    阅读:1,404次
     对于由西安市消协维权律师团的三名律师起草的西安首份《供暖合同》,承担收供暖费的物业公司如何看待?记者近日走访了部分小区。对这份合同,各小区物业在表示欢迎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看法。

有了合同 可以减少纠纷

“我们太需要合同了!”看到《供暖合

同》,西安五一花园的物业负责人激动地称,由于小区的锅炉在被拆除之列,今年能否如期供暖需要与业主协商,但自己就此事张贴了两次通知,至今仍然没有业主响应。如果签订了合同,就好多了。

西安丰盛园小区管理处客服主任李城对《供暖合同》表示认可,“我们很需要这样的合同,来明确供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他表示,不少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大多就只有“供暖到户”一句话,涉及供暖的方方面面的细则都没有列入合同,导致供暖纠纷多。

李城表示,因为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供暖行业标准,这使得合同执行起来有难度,比如,供暖温度不达标,供暖企业减免供暖费的具体标准没有进入合同。他希望尽快出台相关行业标准,使合同真正有法可依。

各方认可 执行才有保证

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秦临平则表示了对合同执行的担心。他说,签合同不难,但在无法选择供热方的情况下,这份合同对供热方的约束力有多大,谁来监督合同中条款的执行都还是未知数。小区物业曾与供热方签订过供暖合同,合同中也明确了供热方的违约责任,但事实上对供热方的违约,物业出于某些顾虑没有执行过。只有在几大供热公司、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均认可这份合同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才有意义,执行才有保证。

签订合同 须业委会出面

面对供暖,物业公司多强调自己中介服务的身份,西安旭景名园小区物业负责人徐跃文认为,物业替供暖方代收供暖费,理应得到劳务费,该费用应体现在供暖合同中。供暖合同中应增加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丰盛园小区管理处客服主任李城坦言,该合同理应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方签订,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是物业与供热方签订供暖合同,且合同缺少物业参与供暖的条款。因此,他建议,业主委员会在与供热方签订合同的同时,物业也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个类似合同文本的责任书,注明供热损耗、成本、收费标准、管道维修及相关服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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