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10月起施行
日期:2007-09-11
作者:唐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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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公告表示,为保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办法》的意见。
对《办法》有意见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07年9月2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办法中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互联网进行。该办法征求意见后将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