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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日期:2007-07-23     作者:李立    阅读:940次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这一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着眼推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建立,设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以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并强调加强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是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重要责任。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将不是单纯的经济损失。为此,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种类,并明确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同时,还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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