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要闻·立法动态

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08-25     作者: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

​      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提出的双负责原则、存管制、借款上限等内容,将对网贷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超九成P2P网贷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据悉,这十三项禁止性行为,除了此前规定的不得自融、不得拆分融资项目期限等,还新增加了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规定。
  《办法》指出,将按照“双负责”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并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办法》的出台将促使行业走向成熟,网络借贷要小额分散、服务消费,做普惠金融,是监管的基本思路。监管制度日趋完善,将促使一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将大幅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对同一借款主体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办法》提出的借款上限规定,将促使P2P平台“做小、做简单、做分散”,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坚守“普惠金融”的本质。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也表示,这一举措还有利于加强风控。如果借款人需要进行大额借贷,势必面临多家平台的风控调研,对于提升资产质量来说是件好事。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