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的法律约束和保护
日期:2006-11-07
作者: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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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有权说,但在公众传媒上“说”,即便是“转述”他人提出的材料,在原材料失实情况下,“转述”虽没有故意失实过错,却仍要承担被“说法”对象客观受到损害的法律责任,在此意义上,“专家说法”没有法律豁免。
●因司法个案中的法律理解疑难问题,汇聚相关法学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是尊重科学、尊重知识的体现,本身并没有任何不当。对于受委托研讨在审或已审结的司法个案的法学专家学者“说法”,既存在依法“说法”问题,也需要正确看待和评价。
●“专家说法”的自我法律保护可以从“说法”的场合、方向、内容、用途等角度进行规制,讲究内外有别;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对“专家说法”使用范围、方式作出限制。
●“专家说法”遭遇诉讼,是社会法治和谐的体现;“专家说法”没有法律豁免,同样需要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因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对司法个案研讨提出的“专家意见”在传媒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诉赔10万元。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说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引起社会方方面面尤其是法学界同行关注。近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为此共同举办“专家说法侵权责任界定研讨会”,在各类传媒频频亮相“说法”的刘宪权教授、傅鼎生教授、鲍培伦律师、李家麟律师等近二十位专家、学者、律师以及新闻从业人员参加研讨,就“专家说法”是否构成侵权取得共识,更形成一些用于“专家说法”自律的“说法”。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游伟闻讯,向笔者直言对类似有普遍意义问题进行研讨很有理论与实际价值。笔者以为———
“专家说法”没有法律豁免,应当受到法律约束
近年来因“专家说法”成为社会公众话题并不鲜见,如前一时期辽宁刘涌案中专家意见书引起的社会议论、上海电视台曾因某专题节目中对舞蹈家金星的评论话语引起的一场名誉权诉讼,等等。“专家说法”会不会构成侵权,取决于方式、说法、场合,内容等等。根据他人提出的材料,在一个狭窄、不公开的范围内依法论理,不构成侵权。如果认为某人涉嫌犯罪“说法”被公开见报,上电视,如公安不立案、或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无罪,被“说法”的对象指责“说法”侵权,通过诉讼提出维权主张,则事出有因,于法不悖。专家有权说,但在公众传媒上“说”,即便是“转述”他人提出的材料,在原材料失实情况下,“转述”虽没有故意失实过错,却仍要承担被“说法”对象客观受到损害的法律责任,在此意义上,“专家说法”没有法律豁免。
源于社会、益于社会的“专家说法”值得肯定和倡导
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学术概念体系。法律上的概念,乍看起来非常明了清楚,但适用到具体社会现象是非判断上,则会出现模糊性,这往往不是法律本身规定的模糊,而是因为法律所使用的语言具有模糊性所决定的,因此法律不可能“通俗化”。如果每一条法律规定都是含义明确无误、没有歧义,只有一种解释、一种理解,其含义与日常生活中的含义完全一样,能够做到“通俗化”,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就没有用武之地,司法人员则成为司法流水线上的“操作工”,就没有必要形成各部门法律解释学,没有必要开办法学院进行法学高等教育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因此法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问。法学专家学者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必须结合司法实际,这不仅是法学教育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所呼吁的。司法实践需要法学家,法学家离不开司法实践。因司法个案中的法律理解疑难问题,汇聚相关法学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是尊重科学、尊重知识的体现,本身并没有任何不当。对于受委托研讨在审或已审结的司法个案的法学专家学者“说法”,既存在依法“说法”问题,也需要正确看待和评价。
首先,法学专家学者应当将自己定位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辅助人地位”,而不能以“专家审判者”自居。专家学者是在“偏听”的条件下,根据已有的专业知识和分析归纳能力,在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而不是在权威断案。
其次,诉讼当事人要善用专家学者。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法学研究不断深入,诉讼争议的事实与社会方面新问题、法学领域新知识密切相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上的需要,对案件中存在的法学或法律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邀约些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既可使当事人兼听则明,也是论证代理人、辩护人观点意见的途径。
再次,从司法机关角度来看,如是中肯的、有创建的专家学者意见,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有利而无弊;在形式上则应将这些意见作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意见的补充意见,据实依法决定取舍。兼听则明,专家学者意见对提升司法人员的认知能力、维护司法权威应是有利而无弊的。源于社会、益于社会、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专家说法”,不仅要说,还要多说,说好;说多了,说好了,也许就把为民维权、为国护法的好事情给说成了,如孙志刚案件。“专家说法”,将源于社会的法学知识见诸于社会,是社会对法学专家学者的期待,也是法学专家学者应当承担起来的社会责任。
“专家说法”应当注意内外有别,公众传媒应当慎对司法评论
事实要靠证据认定,证据有待于偏听则明的查证认定。“说法”虽离不开事实,但也可以某项假定事例为前提说法论理。基于来自于司法个案单方面事实的“专家说法”,类似于咨询,法学专家实为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的辅助人,帮助委托人分解案情法理,出出主意。律师也是法律专业人员,有时候向专家“讨说法”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讨得专家说法,或许只为借助专家的名人效应帮助委托人扩大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关注,引起舆论的支持。“专家说法”的自我法律保护可以从“说法”的场合、方向、内容、用途等角度进行规制,讲究内外有别;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对“专家说法”使用范围、方式作出限制,如约定未经特别书面许可,“专家说法”不得在传媒公开,或不得以专家名义发出,否则即可追究其责任。如果中国政法大学有关研究机构签订过类似协议并有类似约定,即便“专家说法”侵权案败诉,专家教授也能得到有效的自我保护。
“专家说法”遭遇诉讼,是社会法治和谐的体现;“专家说法”没有法律豁免,同样需要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王俊民: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盛雷鸣: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副所长、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