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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爱心捐助换来"要钱信" 律师:街道居委拥有监督权

    日期:2007-05-14     作者:劳动报    阅读:2,750次
    最近,本市一家单位遭遇了一桩烦心事,而这桩烦心事与他们持续了10年之久的爱心捐助活动有关。接受捐助的是一名贵州姑娘,10年来在这家上海 单位的帮助下,姑娘完成了从小学到高中的学业,去年考入北京 某大学。让这家单位烦心的是,姑娘在成为大学生后,越来越热衷于向捐助单位伸手要钱,而且这些钱似乎都与学费支出无关。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展律师告诉记者,爱心捐助行为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捐助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或者中止该行为。如果捐助者认为自己受骗上当,可以中止捐助行为,但已经捐出去的爱心款,因为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将很难讨回。

姑娘频频发来“要钱信”

10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这家单位和一个贵州女孩结成了爱心对子。每年捐助,从最初的几百元逐渐增长到近千元。去年夏天,女孩考入北京某大学,学费升到了数

千元。姑娘学业有成,捐助单位上下喜笑颜开,领导也当即拍板,表示将继续爱心捐助,直到姑娘大学毕业。

不想,出钱解决了姑娘第一学年的学费后才几个月,姑娘就写来了求助信,说是北京物价高,生活费严重不足。捐助单位又发动大家捐了2000元寄了过去。一个月后,姑娘又来信讨要生活费。就这样,自去年9月姑娘入学以来,捐助单位一共收到她寄来的5封内容几乎相同的“求救信”。单位两次兑现了救助,却起了疑心:大学开销真这么大吗?

街道居委拥有监督权

王展律师告诉记者,发生这样的事最好还是去调查一下。如果姑娘确实因为学习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必须这些捐款,那么这家单位就应该把爱心捐助坚持到底;如果姑娘频繁要钱是出于高消费的需要,那么单位应该表示善意劝告,她不听的话,可以中止捐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单位或者个人捐出的爱心款,实际上并没有落到实处,更没有解决实际问题。有读者反映,称他曾经为一个山区孩子的求学,每年定期汇款捐钱。后来,他出差路过那个山区,去访问了这个特困家庭,发现每年接受他捐助的孩子已经辍学,而他汇过来了学费全部被孩子的父亲挥霍了。

王展律师认为,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为接受捐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必须把这笔代为接受的捐款用于正途(比如孩子的学习)。如果在使用这笔捐款的过程中,父母发生了挪用、私用行为,孩子可以向父母指出(当然这只是法律层面上的,实际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发生),但街道、居委会作为孩子的特殊监护人,在获知上述行为后可以行使监督权,监督父母将捐款用于正途。

医院可以保管治病捐款

据记者了解,很多捐助爱心款的汇款单上,收款人一栏往往会填写“医院”。通过媒体及时报道,市民对医院里的白血病儿童、特困病人慷慨解囊。由于无法联系到本人,捐助者就干脆把捐款汇到医院,在留言栏上写明:这笔钱用于某某病人的治疗。对于这些钱,医院往往会成立救助基金妥善处理。

不过,一些病人家属对此并不理解,认为这笔钱是捐给病人治疗的,那就应该由病人家属来支配。王展律师认为,这笔钱的用途是救治病人,由谁来掌握并不妨碍这个用途的实现。医院在使用这笔钱时,病人家属可以行使监督权,如果发现医院有使用瑕疵,可以发出警告,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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