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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公布 业主可通过法律撤销业委会决定

    日期:2007-09-03     作者:王献军    阅读:3,682次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新华社9月1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昨天,记者邀请河南省物业商会会长于阳,结合今年8月30日郑州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新《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点评。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

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点评: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修改条文: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点评:修改后,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得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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