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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立法不能“各自为战”

    日期:2008-03-04     作者:陈爱荣    阅读:1,778次
    目前,全国有22个省级人大颁布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国有立法权的中心城市约有l/3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管理进行了规范,兰州市也于1999年制定出台了《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但是,就出租汽车行业立法情况来看,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行业法规,特别是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最高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也是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对出租汽车客运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我省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全国性出租汽车行业法规》的提案,督促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出租车行业存在四大问题困扰该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一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不一。二是对“黑车”处罚力度不够。以兰州市为例,对出租汽车“黑车”非法营运的,按有关规定,只能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这相对“黑车”的高额利润而言,不具备威慑力和惩戒力,但追究这一违法行为又缺乏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黑车”非法营运的势头。三是严重违规的客运企业难以退出。目前,全国有些地方的个别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已不具备继续从业的条件,但因为出租汽车经营权是通过有偿出让的形式取得的,强制让其退出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四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执法要由具有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目前,全国很多城市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国家取消出租汽车运管费和客附费的情况下,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资格和经费来源成为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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