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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将实施 隐瞒能耗罚两万

    日期:2007-09-26     作者:中国普法网    阅读:850次
    拒不提供能源利用状况资料、影响节能监察并逾期不予改正的企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哈尔滨市经委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办法》不久将正式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行为,加强企业能 源节约工作,推进节能减排进程。

《办法》规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企业重大节能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者,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被监察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等,依法需要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被监察企业未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拒不提供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或篡改证据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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