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互联网经济平台下的灵活就业者具有如下特点:
(一)灵活就业者人数众多,且发展迅猛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平台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催生的平台就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500万人,同比增长7.1%,平台员工数为598万人,同比增长7.5%。这意味着共享经济成为新型的、弹性就业的一个重要源泉,也成为反映就业形势和经济走势的一个风向标。
(二)灵活就业者的工伤风险大,需要纳入社会化的风险防控体系
比如外卖员和快递员的道路安全事故。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市共发生涉及快递、外卖行业各类道路交通事故325起,造成5人死亡,324人受伤。对于工伤风险如此之大的就业者,如何进行风险防控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问题及分析
(一)灵活就业者与平台建立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在该类案件中占比很大。从判决结果来看,37.1% 的案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7.6% 的案件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派遣关系,55.2% 的案件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以得出,实践中大部分的平台与灵活就业者建立的劳动关系难以被认定。
(二)灵活就业者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2012年11月27日颁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也规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并不包括以上灵活就业者。
另外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将劳动关系的证明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前提。因此, 对于共享经济下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 若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难度则非常大。
实际上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如何认定灵活就业者所受伤害是工伤也争议极大。从时间、地点、目地等传统认定标准来判断,往往各执一端。比如网约工作者打开平台并承接工作, 若并未按照平台进行实际工作和收费的“私拉活”行为通常难以认定为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
(三)将灵活就业者纳入工伤保险之中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的山东省潍坊市、江苏省南通市和太仓市已经制定了关于将灵活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地方制度。
三、具体建议
(一)扩大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
扩大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 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改变劳动者的界定范畴。实践中灵活就业者的劳动从属性和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比较弱,但是依然可以纳入“劳动者”的范畴。
(二)明确缴费主体并规定强制缴费义务
平台、自己各负担一部分。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充实工伤保险基金。
(三)开发新的商业性工伤互保险种作为补充。在工伤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兜底。
(四)开发商业性养老险以应对灵活就业人员无保、脱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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