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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人大代表妇女比例不低于22%

    日期:2007-08-02     作者:湖南日报    阅读:2,850次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作出上述规定,这是我省首次就妇女代表比例作出的刚性规定。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就妇女参政问题在全国率先提出两个30%的规定,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中,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为了确保今年各级人大换届时妇女代表的比例有较大提高,省妇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宣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的规定,宣传全省妇女参政议政的重要性,从而引起省委、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一致同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了“湖南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的规定。

省妇联要求全省各级妇联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荐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女性作为女代表候选人,确保在各级人大换届中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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