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温津贴每月不低于60元
日期:2007-07-20
作者: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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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用人单位对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不含)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对于在33℃(含)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