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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拟延长为一年

    日期:2007-10-25     作者:陈丽平    阅读:1,140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24日)开始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修改为“一年”。

    今年8月举行的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原草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许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大多到年底才结算,有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六个月的仲裁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适当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草案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些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劳动者无法提供,应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材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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