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4.7万元,为非法地条钢厂牟取利益, 原大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陈某被查处。近日,陈某因犯受贿罪被大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4.7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陈某在担任大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局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轧钢企业老板现金4.7万元,为轧钢企业利用地条钢非法轧制钢材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