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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4.7万元贿赂 原大足县质监局长获刑3年

    日期:2007-11-12     作者:于洋    阅读:878次
     

    收取4.7万元,为非法地条钢厂牟取利益, 原大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陈某被查处。近日,陈某因犯受贿罪被大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4.7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陈某在担任大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局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轧钢企业老板现金4.7万元,为轧钢企业利用地条钢非法轧制钢材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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