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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会见权”回归

    日期:2007-11-02     作者:中山商报    阅读:1,493次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是长期困扰 律师 http://www.zsnews.cn/ZT/zslx/index.asp?Category_id=1774执业的三大难题,新修订的《律师法》近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措施来破解这些难题,我市部分律师事务所专门组织律师学习该法,一些律师认为,新法实际操作上仍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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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嫌疑人不再设卡

      原来的《律师法》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带上“五样东西”———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亲属关系证明、会见申请表,并且还要经司法机关批准,会见时由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陪同。
      我市某所的宋律师说起他接手的一单刑事案件,去公安部门填写了一张会见申请表后,一直未等到批准,最后公安机关告诉他案子已移送检察院,他又要重新去检察院办理相关手续,使他无法提前介入案情早做准备。
      而新法规定,只要律师带齐前三样证件,便“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此外,还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会见权”更实在。
      “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会见仍须司法机关批准,与新律师法有冲突,但据了解,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中。”我市雅商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王振说道。
   
今后可能出现“一人律所”

      据了解,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新法规定了可以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其中规定“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同时也明确了其责任———“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邦杰律师事务所的宁淑娟律师认为,这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一些有名气和影响力的律师可以自己开所,社会上可能出现更多有名气的“头牌”和“名状”。
   
新法实操性有待加强

      新法将于明年6月1日施行,尽管新法扩大对律师权益的保障,但我市律师对新法也有一些疑虑。他们认为,新法的顺利实施,仍有待于相关法律的改革,比如需要对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如在会见权的落实上,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在调查取证上,需要各机关和单位的合作等。
      此外,我市律师认为,新法规定允许特许律师的存在,这些律师可不经全国司法考试执业,那么就应当将特许律师的业务范围加以限制,不然这些特许律师和社会律师竞争同样的业务,将危害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失去了特许律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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