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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找我律师!且谈"律师介入权"

    日期:2003-07-16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8,576次
香港警匪片,当嫌疑人被警察抓获,他第一句话是:“我要见我的律师”。他行使的是“律师介入权”。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它再度引起我们关注。
因涉嫌诈骗而被羁押的刘朋直到开庭那一天才见到了自己的律师,而在此前,他已经在沙坪坝区白鹤林看守所内度过了接近5个月的时间。用刘朋自己的话说“那段日子,除了想念自己的父母,就是想念律师了……”
刘朋的话直接引出的是一个关于“律师介入权”的话题,一个现实是:律师介入权如何得到可靠保证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律师介入很尴尬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期对辖区内的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对177名在押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部在押人员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仅为14.6%,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3次,人均每次会见持续的时间约为24分钟。
据目前的资料,这应该是第一份对在押人员的律师会见率的调查。以往在电视中经常看到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总是向警方说“我要见我的律师”,律师真的马上就到警局会见他的当事人了。这是戏剧中的情形,然而现实却让我们失望。
律师介入权为何难以落实?律师会见权为何打了折扣?记者了解到的现实是,有的侦查人员不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请律师,有的即使告知了,也不是在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的。而且在押人员聘请律师时不能通过电话等方式与亲属或律师直接联系,而是要通过寄明信片的方式。过内一份权威调查资料显示,在已请律师的在押人员中,40?9%是通过寄明信片方式请到律师的。
重庆市静升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曾对记者说,侦查阶段不少司法部门自行规定律师会见要经过层层批准,而且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内容、次数都作了严格限制。甚至有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会见两次犯罪嫌疑人,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会见时不能谈及本案的案情。可以想象,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介入仅起到代当事人家属探望犯罪嫌疑人之用,无法收集到有力证据,也无法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服务。
律师为何难见?
记者了解到,我国在1997年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而且在1998年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除了某些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外,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记者在市司法局了解到,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提前介入。
现实里,一些律师不愿或不敢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西南政法大学的范小阳老师认为:其原因有两点。一是法律规定的律师提前介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形同虚设,二是律师收集证据十分困难且风险极大,稍不留神就可能背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包庇罪”而身陷囹圄。而没有了证据支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无法对抗。如此,律师们不愿意介入刑事辩护,刑事辩护质量下降就可以预料到了。
“律师介入”也需要保障
重庆品达律师所的陈秉凯律师的观点是,在强大的侦查机关面前,律师是弱小的,侦查机关手握侦查大权,行使的是一种“权力”,而律师通过执业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不过是一种“权利”的行使。而任何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都不是权利。应当可以看到,尽管法律和一些法律性文件规定了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应当给予何种保护,对于侵犯此种权利的人给予何种处罚,因此这种权利的规定是有缺陷的。
陈的话影射的现实是,在侦查阶段不少司法部门自行规定律师会见要经过层层批准,而且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内容、次数都作了严格限制。甚律师在提前介入后常碰的“钉子”是:“无法安排”、“承办人忙不过来”、“要研究研究”。
范小阳老师的观点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提前介入的问题,就要在立法上明确律师介入的程序、介入权受到侵犯的法律责任,还要规定律师执业的保障制度。从近期看,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要对侦查机关的领导干部和侦查人员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他们执法的自觉性来使这种“软法”得以贯彻实施。
摘自《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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