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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细化

    日期:2007-12-27     作者:朱磊    阅读:864次
    “排放标准应进一步细化,要作出更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现实证明,我们现在的污水治理已经走入误区了。”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路明委员作出上述表示。
在阐述自己观点时,路明委员谈道,“现在我们有个概念,叫‘达标排放’。这一概念把我们给害了,所谓达标排放的水仍然是有污染的,严格地说是不合格的。”
路明委员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进一步细化污水排放标准。“地下水的污染防治问题很重要。”李明豫委员说,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特别是北方城市,地下水是主要的饮用水源,地下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但是目前我国城市地下水普遍受到污染。据有关资料反映,京津塘地区的城市地下水有机物的污染种类达三百多种,这些污染物中有许多来自城市垃圾填埋场的渗漏。现在很多的垃圾填埋场没有防渗设施,对垃圾的渗滤液也没有处理,造成了地下水的污染。为此,她建议法律增加规定,城市建设垃圾填埋场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和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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