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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如何有令必行

来源:人民日报APP     日期:2017-02-16     作者:郝洪    阅读:11,712次
  2015年,上海律师田思远处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获取关键证据先后向法院申请了6份律师调查令,帮助田思远收集到重要证据。其中,4次调查成功,1次未调查到有效信息,1次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配合。
  入行4年,田思远平均每代理两起案件就要申请一次律师调查令。“申请起来很方便。”田思远说,“比如诉讼调查令,一般有调查令申请书、律师执业证副本复印件,交给法官审查,审查速度一般半天即可。”
  “律师法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由于社会配合度不高,收集证据的手段有限。调查令制度给律师取证活动提供了必要的辅助,有效减少了取证过程中的种种阻力,保障了程序正义。”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俞卫锋说。
  上世纪90年代末,上海基层法院启动改革,给律师签发调查令,支持代理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此后17年间,上海高院先后发布了4个文件,不断完善、丰富,使律师调查令制度覆盖案件立案、诉讼审理、执行各个环节。
  “上海高院自2012年起在全市推行立案审查阶段的调查令制度,以解决当事人由于‘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比如动拆迁案、企业用工纠纷,如果当事律师能够拿到动拆迁案原始协议、企业员工入职情况表等,起诉时就能抓住基本事实,提高立案质量,也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审判。”上海高院立案庭法官孙利建说。
  “律师调查令有助于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提升。”俞卫锋说,“本来法院就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如果大量调查取证由法院来完成,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
  2015年田思远曾接手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田思远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书证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然而,因为证据保管单位既不愿提供证据原件,也不愿在证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致田思远只得提供该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代理律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承办法官向被告签发调查令,由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线索,前往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并在法定期限内递交调查结果。最终通过被告的调查,法院查明该证据为真实。
  “这样的做法,节省了诉讼资源,也使得律师的质证工作延伸到案件现场、第一线,而不再局限于法庭。这样新颖的使用调查令,使得法庭更有效地查明了案件事实。”田思远说。
  事实上,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伊始,社会认可度并不高。一份调查显示,1998年12月至1999年4月间,上海长宁区法院签发的15份调查令中,9份遭到拒绝,拒绝率达60%。“但现在,被拒绝的次数很少了。”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竺建平表示。去年底,竺建平和助手到北京某机构调查取证,“提前一周与对方沟通好,在北京只用半天就顺利取得了证据材料。”
  但也有受阻的时候,年前竺建平到南方某省的银行调查相关证据就碰了壁,因为当地还没有这项制度。总体而言,政府机关对法院调查令比较尊重,商业机构尤其是银行比较难沟通。“如果碰到被调查一方不执行不配合,惩罚措施很有限。”竺建平说。另一方面,由于调查令制度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法院对调查令使用范围、对象等认定不一致,也导致一些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受阻。
  据了解,目前,上海高院正着手调研律师调查令制度实行情况,拟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
       
  四川:法院和律师双赢
  本报记者 张 文
  去年12月底,四川绵阳游仙区法院发出律师调查令,授权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原告律师对被告的可执行财产进行调查,使得原告最终获得足额赔偿。目前,该院已在3起案件中8次使用律师调查令,有效促进了案件的审结和执行。近年来,四川部分法院尝试使用律师调查令,使律师在事实调查、证据收集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在办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成都律师胡超想从车管所调取涉案车辆的详细档案,却被告知无权调阅车辆变更抵押资料,而这恰是审案的关键信息。“有的单位会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提供必要的证据。最后只能请法官出面。”胡超说。
  法院对于这样的取证方式也颇有微词。“要把每一件案件的查控、处置、结案等环节一一落实,执行法官面临极大压力。”游仙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贾羽告诉记者。
  “律师调查令能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实现法院和律师双赢。”成都双流县法院法官蔡俐表示。“如今律师调查令的应用已扩展到办理民事案件的各环节。”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会长邬红旗表示,省内已有法院出台较为成熟的制度,对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条件、流程以及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滥用调查令的处罚等进行了阐释、规定。
  在获得法院签授律师调查令后,胡超办理的案子出现转机:去年底,车管所在他出具律师调查令后提供了全套所需资料,该套资料最终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证据。“有了律师调查令后,对方单位非常配合。”胡超告诉记者,调查令是律师的“尚方宝剑”。
  而调查令遇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原告律师需要对被告的银行流水情况进行调查,成都高新区法院法官罗良华向原告律师发放调查令,结果在调查令面前,相关银行仍拒绝配合。
  罗良华告诉记者,“目前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案件以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案件为主,调查内容包括当事人主体信息、财产信息等,涉及工商、房屋管理、车管所等多个部门。去年我们法院发出409份律师调查令,大概六成能成功取证。”
  成都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表示,律师调查令往往会被两种借口拒绝:一是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配合;二是以“无法确定调查人身份”或“无法确定调查内容用途是否合法”为由不予配合。
  “缺乏强制性是律师调查令遇冷的主要原因。”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蒲杰指出,由于缺乏惩戒措施,不协助执行调查令的行为最终都不了了之,导致这项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建议确认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对拒不协助提供证据的给予相应的司法惩戒。
  “规范的文书流程和详细的内容是律师调查令具备权威性的关键。”贾羽建议,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核查律师身份,并在律师调查令上载明法官姓名、电话等信息便于相关部门核实,同时要载明律师姓名、证件号等信息、具体调查内容,避免律师调查令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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