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电子合同——疫情之下签约方式新选择

    日期:2021-02-10     作者:庄毅雄(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与往年的走亲访友不同,今年的全国人民都身处于与病毒作斗争行动中。目前,病毒感染数量一增再增,复工时间一延再延,新型冠状病毒在危害生命的同时也对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创。在这“不乱跑就是做贡献”的紧迫形势下,许多工作停滞不前。为适应这一局势,为保证经济生活、商业交易的正常运转,电子合同这一签订模式成为不可阻挡的新趋势。

一、 什么是电子合同

近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合同的签订模式也多种多样。电子合同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在网络科技基础上发展而出的合同签订模式,对于其定义和特征的把握是了解认知电子合同的重中之重。

1.电子合同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来看,电子合同与“电子”息息相关,即和互联网技术密不可分。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7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等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2.电子合同的特征

和传统的纸质版合同不同,电子合同具备隐蔽性、虚拟性以及无形性等特点。纸质版的合同签订大多为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操作,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于事实签订的主体情况以及具体的流程等均已达成一致认知,同时对于合同内容和后续的履行等也都进行了具体的洽谈和商议。然而电子合同的签订与纸质合同的签订不同,电子合同的签订通过互联网来实现要约和承诺,具体的操作也均是在网络实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会相互见面。另外,电子合同的载体也不和传统的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以计算机或者磁盘等为载体,在互联网中实现数据的交换和合同的形成及签订。

二、 电子合同的分类

目前实践中所指的电子合同包含两种。一种是在传统的书面形式基础上升级形成的传统电子合同,包括通过QQ、微信、邮件以及购物平台等形成的电子合同。另一种为完全电子化的合同签订模式,可称为新型电子合同。

1.        传统电子合同

传统形式电子合同具备了电子合同的“电子化”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无须当事人见面即实现了合同的签订和交易的进行。对于此类合同,在签署后当事人往往会以截图或者将记录以纸质版的形式打印保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类合同的易被篡改性使得当真正发生纠纷时,其证明效力经常受到质疑。如网络购物中,电子合同的订单详情往往被掌握在当事人一方手中,即使是发生篡改对方当事人也并不能及时发现。结合目前的科技发展状况,随处可见一些邮件编辑器、微信聊天记录修改软件,这些技术完全可以做到毫无痕迹地伪造出从不存在的聊天记录甚至交易记录。

同时,以邮件、QQ、微信等形成的传统电子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大多并不涉及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证,究竟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否适格都是未知数,且合同签订后,原件的保存也是问题,如何确定保存的即为原件也是纠纷易产生的地方,在通过微信、QQ以及网上购物等订立的电子合同中,当事人为了方便传递或者长时间保存交易记录,会采用截屏或者打印等方式将交易内容固定,当发生纠纷时往往最初的记录已被删除,此时所提供的截屏或者打印的纸质版内容其效力极弱,往往被法院认定为复印件。

故,对于传统的电子合同而言,其效力会被法院认可,但是由于其自身特性,究竟法院会认可至何种程度仍然不可轻易断定。在此情况下往往需要结合往来邮件、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加以佐证,以提高其采信度。

2.新型电子合同

新型电子合同签订与传统电子合同不同,它签订的过程中结合了第三方的平台,以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保证合同的真实性。目前新型电子合同的签订模式大多见于一些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包括企业在自建平台订立电子合同的同时与第三方存储相结合以及直接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完成全部签署及存储流程两种方式。与传统电子合同相比,第三方的介入使得合同的签订增加了相应的技术保障,经由第三方收集、固定的证据被篡改的可能性低,其有着更高的可性度,且固定证据相较于书面合同以及传统电子合同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行)》等规定,电子合同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应当包括:(1)生成、存储或者传递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对于文件的保存应当满足:(1)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格式相同要求,即数据电文与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发件人、收件人及发送、接收时间。电子签名应当保证:(1)专有性。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可控性。签署时电子签名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不可更改性(改动可发现性)。签署后电子签名、电子数据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结合以上规定,新型电子合同的签订及存储条件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 新型电子合同的技术保障

新型电子合同的签订第三方平台往往会采用一系列技术保障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其中包括数据加密、时间戳、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第三方存证机构以及区块链等。

1.数据加密

在文件传输初期,双方可对文件的数据内容进行加密处理。发送方对文件信息进行加密,在发送给接收方时,接收方需要使用自己以及对方的密钥解密,才可收到完整的文件信息,此技术可保证合同内容的保密性。

2.时间戳

除了合同内容对外泄露是商业合作中需要注意的外,合同的不被篡改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此时“时间戳”就起到了作用。“时间戳”被用来加盖在电子合同的表头中,确定合同的写入时间,同时也使电子合同具有时序的性质对数据产生的时间进行认证,从而验证这段数据在产生后是否经过篡改。

3.电子签名、数据证书

因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无法实现面对面的身份核验,对于合同签订主体真实性的验证也决定了整个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后续合同的履行等重要事项。电子合同主体身份的对应可从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两项技术中实现,数字签名也叫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有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依赖于哈希算法生成的文件哈希值不可重复这一特性来实现身份的验证。另外,数字认证是个人或单位在网络上的身份证,以密码学为基础,采用数字签名、数字信封、时间戳服务等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起有效的信任机制。

4.第三方存证机构、区块链

对于合同的保存也是新型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重要部分,可将其存档至第三方平台,将身份信息、行为信息、原文内容哈希摘要等上传到第三方存证机构或区块链。狭义来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 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综上,经过第三方平台存证过的电子合同具有不易篡改的特性,当发生纠纷时更易验证合同的真实性。

5.企业自建系统

如企业通过自建系统订立新型电子合同,其自建系统除了需要满足以上技术保障,使用时间戳、电子签名等技术外,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接入第三方电子合同存储服务商的存储服务,此处第三方存储平台以其自身的中立性保证合同数据的安全性及真实性。

四、 新形势下合同发展趋势

结合我国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肆虐的现状,足不出户成为常态,对于各行各业,网络办公成为及时止损的明智之举,目前合同的签订大多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的达成也多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此举不仅是对国家经济的保护,更是对自身安全的负责。

对于选取传统电子合同模式的当事人而言,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也要勿忘对于合同原件以及合同达成过程中具体的来往信息以及后续履行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存储以防发生纠纷。对于新型电子合同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结合技术手段,保证在订立、存储及后续过程中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电子合同不仅仅是合同的无纸化、数据的信息化,也是新经济状态下的必然结果,其彻底改变了缔约的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决定千里之外的商业发展,疫情当下,电子合同的运用愈显重要,不见面亦可推动交易的进行,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国家经济的保护。相较于纸质合同更为安全、易保管且易查询,在签署方便、管理高效、节省人力资源以及高效环保等优势下,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电子合同势必将会运用在更多的领域中,也必然是未来合同签署的发展趋势。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