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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出台规定 限四情况不能查房地产资料

    日期:2007-08-27     作者:李婧 游锋华    阅读:2,204次
     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示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共有17条规定,明确了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如何受理查询等。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对4种不予查询情况作出规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要提供查询,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据了解,制定《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通过完善查询制度,使房地产登记资料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诚信公平,以期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又不损害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可委托查询资料需中文书写

据介绍,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建国后形成的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适用本办法。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受委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查询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个人应当向查询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及其他组织还应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查询人须填写查询申请表,提供所查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产权利人可仅提供本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稽查部门、海关凭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事由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仅提供所查房地产的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

查询人查询原始凭证,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房地产权利人的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稽查部门、海关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事由及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除此,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所介绍信、律师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合同;若当事人非房地产权利人,还应提交法院的相关诉讼证明;其他因课题研究或办案确需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部门,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和与所办理事项相关的证明。经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阅览或复制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据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受理10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如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的,经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据了解,意见稿将于下8月27日~9月10日征求公众意见。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hengxl@laho.gov.cn或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7楼编研科。邮编:510030)或传真(传真电话:83339452)形式反馈。

又讯 由国务院主持的全国住宅工作会议昨天正式召开。据悉,这次会议将围绕8月1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具体实施方案等内容展开。

《意见》公布后,一系列执行和落实工作将通过国务院分配到各个部门共同分工进行。未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部将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于今年10月完成。同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在财政方面,将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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