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罚款额最高翻两倍多
新处罚规定明显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扩大公告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与原来规定相比,罚款额最少翻一倍,最多翻两倍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新处罚规定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至“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也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则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行业协会价格违法严重将被撤销登记
原来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有对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这次不同了。
新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授权发改委细化
根据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此次修改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并明确,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近期,我国政府已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认为,在必要的特定时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利于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不会改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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