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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的人如何当上法院院长

    日期:2006-09-20     作者:光明网    阅读:6,748次
    据9月5日的《财经》杂志报道,8月17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院院长周文轩被湖北省纪委有关人员从武汉中院办公室带走。周文轩事发原因,纪检部门解释为“涉嫌受贿等经济问题”,但没有详述。坊间则传言周文轩还涉嫌“买官卖官”。但是,无论是经济问题,还是买官卖官,都是一个法院院长所不应该具有的行为。更为要命
的是,这样的不懂法律为何物的,居然当上了堂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其中的问题令人深思。

看看周文轩的人生历程,就知其不知法律为何物。周生于1947年,湖北汉川市人。早年他曾有一段军旅生涯,1976年转业至武汉开关总厂;两年后被借调至武汉市经委,从此步入政坛。从1980年至2002年的22年里,他从武汉市办公厅秘书处的一名干事,一步步走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的位置。一个没有经过任何法律学习、没有法律从业资格和经历的人,居然在2003年1月被任命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周文轩的任命,有些突然和事出有因。三年前的2003年初,武汉中院曝出国人震惊的“窝案”,13名法官因涉嫌受贿和枉法裁判相继被捕。涉案法官中,包括案发前已调至武汉市人大的原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胡昌尤。13名法官受贿入狱,武汉中院陷入建院以来最大丑闻中,司法形象严重受损。在这一背景下,周文轩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一职出任武汉中院院长,可谓肩负着重塑法院形象的重任,被视为“救火队长”。然而,对于他的上任,武汉法律界对其并不十分看好。一位律师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周文轩有两大特点,第一是爱批条子,第二是几乎完全不懂法律。”

据介绍,周文轩“爱批条子”,喜欢干预案件,就是不论什么案件,都不经过正常程序,而是凭他的一张条子,“言出法随”,就是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以权扰法,干扰司法程序与司法公正,践踏法律的公正与公平。这一点在他上任以后,表现的淋漓尽致。一位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武汉市江岸区曾有一起执行案,办案法官都已到了查封现场,但周文轩一个电话就叫停了,且“那是个非常小的案件,什么样的案件他都介入。”对于大案要案的干扰,就可想而知了。而他的以权扰法,又与他的不懂法是相关的。因为不懂法,所以他就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干扰司法公正。

我国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提高了法官的任命标准,即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作为管理者的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职,却没有认真落实。根据我国《法官法》,不要说是堂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就是一般法官的任命,首先就要具备有法官资格,即有法律学习的学历,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至少要懂得法律,还要通过市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更何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其选举和任命,更是要严格执行《法官法》和对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程序。一个既没有法律学习经历,又不具备法律知识,更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是如何通过有关部门的任命的。唯一可以想到的是,周文轩本身就在市人大工作,且是市人大秘书长,是自己通过了对自己的任命,或者是利用手中的权务通过了对自己当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

周文轩的任命经历,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候选人本就是人大的要害人,大权在握,那就是人大如何通过对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任命,如何确保对其任命符合司法程序。

对于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任命,按照《法官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现在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但是却有法不依,其实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政府在带头违法。要知道,法院不只是处理纠纷的机关,更是宣示国家法律究竟由怎样的规则构成的机关,司法官员的行为是否正当,直接关系到人们对国家政治制度的评价,影响到一国的社会风尚的趋向,基于此,所以培根断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的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所以,法院能否正确行使法律,依法审判,宣示法律,对于依法治国显得尤为重要。而法院能否严格依法执法,与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法制观念有极大的关系。如果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不能依法办事,不守法律规则,作为下属的法官要想严格依法执法,也是难以行得通的。相反,如果承审法官不能依法审案,还有院长或副院长把关,内部纠错,把住法律的最后防线。如果院长或副院长也不能依法执法,依法审案,那么公民的最后诉求就难得到维护。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一级法院能否依法审判,其关键还是在法院的领导,更加细说,就是法院的“一把手”。法院院长不懂法,外行领导内行,法官审案不能完全独立,时时受到干扰,又岂能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所以,严格按照《法官法》选拔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严格把住入口关,严格科班出身制度的执行,是依法审判、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只有“内行领导内行”,“同进一个门”,才能做到依法审判,才能向公民表达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