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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征”背景下社会保险缴纳法律实务研讨会综述

    日期:2021-11-16     作者: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

自2020年10月起,全国尚未施行“社保税征”的13个省市区如新疆、北京、上海、天津、山西、四川、山东等陆续公布,从2020年11月1日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加之早已施行的18个省市区,“社保税征”在我国(大陆地区)全面落地执行。

“社保税征”的核心在于通过改革社保征缴职能转变增强社保征缴力度,改善社保缴费合规程度。方案实施前,大部分税务机关主要起到“代征”的作用,但方案实施后,税务机关将成为直接的征管主体,这无疑对社保缴费的现状造成重大改变,尤其是对合规程度有待提高的用人单位或者规模较小的中小用人单位、私营用人单位而言,面对的挑战不容忽视。因此,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于202133日联合举办“‘社保税征’背景下社会保险缴纳法律实务研讨会”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研讨会内容摘要如下:

n  财税角度:

一、“社保税征”的内容与背景

桂维康律师对“社保税征”的内容与背景进行了介绍与梳理:“早在2018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就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1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后由于多种原因,社保税征暂时被搁浅。直至20201030日,如前文所述,从2020111日起,社保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目前“社保税征”有两种征收模式,一种是上海、北京多地区执行的“向社保机关申报、但由税务机关征收”模式,一种是湖南省执行的“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征收”模式。

二、“社保税征”背景下社会保险缴纳的合规问题

本次研讨会提出的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常见的合规问题有:异地代缴社保、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水平、外国人缴纳社保、平台用工和劳务外包模式下的相关社保风险等问题,“社保税征”对上述问题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予以重视。

1、异地代缴社保合规问题

桂维康律师介绍了异地代缴社保的方式:社保代缴,即由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员工工作地不一致,员工需要在工作地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委托工作地的人力资源机构为该员工缴纳社保;人事代理,即用人单位通过异地人事代理的方式到部分社保低成本地缴纳社保,以减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不被国家所认可,近年来各地都在打击、收紧,并有可能构成“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

木利丽律师介绍了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的法律规定:社保缴纳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需保持一致,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木利丽律师进一步提出异地代缴社保属于不合规的社保缴纳方式,违反相关法律的后果严重:员工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单位依法补缴、支付滞纳金、处以罚款、列入社保严重失信用人单位“黑名单”,予以限制和联合惩戒等。

2、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水平合规问题

桂维康律师提出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社保成本,往往按照低于员工收入的数值作为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然而在“社保税征”背景下,社保信息和个税信息都由税务机关掌握,用人单位不按实际缴纳社保将存在更大风险:虽然个税和社保基数并非具有完全一致的对应关系,但是如果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远高于其社保缴费基数,则会引起税务局关注。

3、外国人缴纳社保合规问题

桂维康律师提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用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国人缴纳社保的例外情形包括:中国与某些国家有双边社保互免协定,比如已经参与了中国的养老保险与日本的国民年金、厚生年金,用人单位可以在申请、获批后进行免除该部分社保的缴纳;或者与属于参加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部分外籍、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同时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保税征之前,社保部门只能通过其他部门获取外国就业信息,用人单位不给外国人缴纳社保的现象频繁,在社保税征后,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外国人个税申报信息核实外国人是否参保,用人单位不给外国人缴纳社保的风险更高了。 

4、平台用工和劳务外包模式下的相关社保风险问题

陈映川律师、章海鹰律师首先介绍了平台用工和劳务外包的内容,陈映川律师指出平台用工(属于灵活用工)是传统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以外的其他多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行成雇佣、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平台用工中提供服务、劳务的自由职业者与平台仅为劳务关系,平台以及实际用工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章海鹰律师指出劳务外包是企业(外包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由外包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章海鹰律师进一步指出劳务外包与平台用工中的相关社保风险,劳务外包的相关社保风险为:外包公司采取“跨区域”参保、拆分工资降低缴费基数、层层分包不缴社保的方式降低成本,上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平台用工的相关社保风险为:由于平台无需为个人缴纳社保,个人需要自行缴纳社保,导致平台用工的服务/劳务提供者往往因未缴纳社保而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等,此外某些平台资质不足,进行虚假灵活用工来“去劳动关系化”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对于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陈映川律师认为需要从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来进行判断,明确灵活用工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边界。

三、“社保税征”背景下延伸涉及的税务合规问题

本次研讨会对“社保税征”背景下延伸涉及的税务合规问题做了分析,主要包括:灵活用工平台、劳务外包纳税问题以及企业劳动成本税前抵扣纳税问题等。

1、灵活用工平台纳税合规问题

关于灵活用工平台纳税方式问题,陈映川律师认为灵活用工模式是为了解决部分行业的纳税痛点,比如社交电商、保险经纪、网红主播等行业的企业存在公对私转账产生高税负、个人无法给企业开具发票、用户数量太多,企业代缴个税难等问题。灵活用工平台的模式,由平台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可获得平台开具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进项抵扣,列支成本。

关于灵活用工平台存在的涉税风险问题,陈映川律师罗列了灵活用工平台常见的违法违规情形。同时,陈映川律师提示善意用工企业从灵活用工平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可能会存在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此外,章海鹰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税目进行缴税,还需要注意的是多地已出台终止委托代征的公告,若企业与个人不能正确、足额地缴纳上述税款,则可能涉及偷逃税款的法律风险。

2、企业劳动成本税前抵扣合规问题

冯松律师认为社保税征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成本税前抵扣。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规范企业劳动成本税前抵扣对规范企业纳税十分重要。在“社保税征”背景下,税务机关可以从单个员工工资金额及企业人数两个维度规范税前的可以抵扣的劳动成本。此外,社保税征后规范和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社保信息交叉比对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福利在税前进行的抵扣、实际发生的离职补偿在税前进行的抵扣等。

n  劳动人事角度:

一、社保税征演变过程中的不变的问题 

2017年开始,金税三期、营改增、五证合一、个税改革、国税地税合并等重大税务系统深度改革事件陆续发生,最终各部门信息共享,用人单位存在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与社保、年金缴费基数不匹配的情况,成为税务部门重点开展的纳税疑点检查的目标。为解决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201871日国家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202011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对于社保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石先广律师总结认为,我们国家社保征收最先实行的是双征收模式并存,1999年开始社保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即社保征收模式税务征收模式并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明确社保实行统一征收原则,即开始统一征收模式,但是并未确定最终统一征收部门。到了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通过,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直至目前社保全面由税务部门代征。

对于社保税征,尽管有这么一个演变过程,从双部门征收,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是对于一些要素却一直没有改变,石先广律师认为,社保缴费基数、社保法律责任、社保执法机构和缴费的核定部门并没有随着社保税征而变化。社保种类依旧未变,还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类。 缴费主体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缴费基数同样还是员工全部工资总额。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社保执法机构和缴费的核定部门仍然是社保经办部门。

对于社保税征的后续走向,石律师认为,在税务全责征收社保后,对于社保的登记、申报、征缴、检查、处罚等职责是否会全部移交税务局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由于税务系统的改革产生的效应,使得目前税务系统存在强大的信息系统,以及税收实名政策的实施,国地税合并联合稽查,以及税务、人社、财政协同工作,加上信用体系的设置,将来社保相关的一系列职责都由税务部门来统一行使具有可操作性。

二、目前社保缴纳存在的常见问题及风险分析

很多企业用人单位存在社保缴纳不合规的情形,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违规缴纳社保具体主要存在哪些问题,木利丽律师认为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保缴费主体方面存在签约主体和社保缴费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如存在实际用人单位和缴费单位并不是同一家单位。二是缴费对象中的港澳台、外籍人员缴费意愿不强烈。因为对于这批人,大部分合同期满后会离开中国,所以社保福利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明显,所以没有较强的社保缴费积极性,他们中很多人存在未缴纳社保问题。三是社保的缴费时间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很多已入职的劳动者存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有的甚至存在社保未及时转入的情形。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的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观上故意拖延办理缴纳手续,有的是客观上前用人单位在操作上存在迟延移转。四是在缴费险种方面存在不统一情形。《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但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却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分开个别缴纳,有的甚至存在部分险种不予缴纳情形;第五个方面就是社保的缴费基数存在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形,对于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如上海市规定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相应确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时存在做低缴费基数甚至低于最低标准的违法情形。

社保税征将从政策规定上对于上述问题的监管是日渐趋严,对于企业来说应严格依法如实申报,及时办理社保登记,不虚构伪造材料。对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些现状如社保异地转移较为困难,员工要求的社保缴纳地往往不是用人单位注册地,客观上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当地供应商为当地员工代理缴纳社保以及社保代缴不合规但普遍存在等等。面对上述问题一旦被查出,面临的违法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对于员工来说可能面临着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如发生工伤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为来说,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主管部门还有权责令公司依法补缴并支付滞纳金、罚款,还有可能被列入社保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三、社保税征下企业应如何应对

社保税征大背景下,对于企业来说完全合规操作将面临成本加大,但如果不合规操作则又会存在法律风险加大的难题。目前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的操作主要有六大模式,第一种是按照法律完全合规的模式;第二种是维持现状,简单粗暴模式;三是相对积极,内部合伙模式;四是多元化的用工形式;五是多样化的薪酬结构模式;六是多种方式的结合。

社保税征, 企业究竟该如何应对,在具体操作上,究竟哪种模式更有利于企业,庞春云律师从薪酬角度出发提出几个操作建议:第一是通过减少工资、增加报销补贴、股权激励、实物奖励方式。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于工资的概念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所得的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减少工资数额,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第二种方式是优化调整薪酬体系,从单一型薪酬模式变为复合型薪酬模式,综合利用年终汇缴和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一些法定减征项目达到缴税基数的降低;第三种方式是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可以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来适用合适的税率,同时有效利用政策性规定,对于一些可以扣除的项目进行扣除。比如单位为员工统一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如一些地区试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给水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灵活用工与社保缴纳问题

灵活用工目前在我国有多种形态,主要有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平台用工、共享用工、实习生等。其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最容易混淆,在实操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复杂。如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问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还有仲裁时效等问题。

受疫情影响,以西贝为代表的传统餐饮企业闲得慌,而以河马为代表的生鲜电商则出现了用工荒。在这样的非常时期,共享员工应运而生。对于共享员工的特点,夏立群律师总结,一、共享员工即非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他们更接近于员工借调性质;二、共享员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劳动报酬仍由原单位负责;三、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可就劳动者被借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报酬等约定补偿办法。对于共享员工的社保缴纳,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知道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规定使用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外卖骑手作为平台用工的典型代表,很多报道外卖骑手不顾个人安危与时间和死神赛跑,让我们重新审视外卖等平台的用工模式。平台的服务人员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其社会保障普遍不足,亟待进一步加强。对平台用工的困境如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有不同的操作,有的是劳动个关系,有的是采用劳务或者合作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对于平台用工的社保缴纳有些地区也采取了新的尝试,如浙江地区对平台经营者可参加单险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广东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出台服务管理办法,还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等。

灵活用工中还有一类人群就是实习生,对于实习生用工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同时对于实习生的社保缴纳一些地区也有新的尝试,如浙江省将各地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广东省也对实习生规定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五、社保税征对住房公积金合规的影响

社保税征不仅仅涉及到社会保险的问题,因为社保缴费基数是员工的工资总额,那么和工资总额有关的还有公积金。社保税征队对住房公积金合规的影响如何呢。董传羽律师分析,在社保税征大背景下,公积金容易兑现性的特点容易诱发更多的矛盾。住房公积金虽不属于税征范围,但对社保税征政策对社保缴费基数的纠正,可能会导致员工更为重视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否合规。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是否强制缴纳公积金问题,董律师认为,目前在立法层面虽然逐步放宽,但至今仍是鼓励为主,未见强制性规定。基于社保税征政策的全面实行,董律师认为社保、公积金争议面临高发期,而且并存的可能存在大规模裁员,发生大规模员工转移 。同时,为了应对社保税征,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地点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随之也将会出现大量的劳动争议。而劳动法中的争议具有连锁反应,就像火,水,鱼是有联系的一样,缴费基数就是池水,连接起社保、公积金和合规缴费。对于社保税征的后续走向董律师做了猜想:不改变企业先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陈映川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贾晓慧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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