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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依法制定、实施和宣传疫情防控措施并平衡与复工关系的建议

    日期:2020-03-06     作者:江净(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陆俐莎(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当前,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在全国一盘棋统筹下,疫情防控措施不断加强,尽管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俊,但全国疫情防控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全国复工工作也在有序开展。前一阶段,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级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职能部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组织、公共管理单位都在积极发布实施各类防控措施,防止和阻断疫情蔓延。但是,由于政出多门、措施分散等原因,导致防控措施在制定、实施和宣传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部分疫情防控措施没有以合法形式发布,或发布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

例如,23日起,上海轨道交通9座车站的23个安检点率先启动乘客进站测温工作,25号起,上海地铁要求乘客必须佩戴口罩。这些做法是疫情防控所必须的,但实际上,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直至28日才正式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和自觉佩戴口罩的通告》,明确要求任何人进入本市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自觉戴口罩,这才使得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针对这一防控措施有了合法执行的依据。

再如,某社区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封路、封桥,封堵本不该封闭的生活设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引发舆论关注与纠纷,经公安部门认定,该社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不同单位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不一致,操作不统一,易引发混乱。

例如,24日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通告》明确,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应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报告即可。但某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发布的通知中却要求,返沪人员自返沪当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且实际操作当中确实按照“一刀切”实施,引发居民热议和冲突。

对于疫情防控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在防控疫情过程中,要依法防控,要严格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统一归口,依法制定和实施防控措施。对此,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及时总结疫情防控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市、区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或领导小组依法以通告、命令等形式统一制定、发布针对疫情防控的强制措施,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执行有法可依,并且统一实施的具体标准。

第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已经在实施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进行检查和梳理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发挥《突发事件应对法》专业律师作用,确认各项防控措施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发布和实施,如仍然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有权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情况,应当及时更正和重新发布。

第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需要广大市民遵守的防控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网络、广播、张贴等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政府已经发布的各项通告、命令和举措,让每个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充分了解政府制定各项防控措施以及处罚措施的权利来源、法律依据,自觉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和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列入“七·五”普法。

第五、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复工工作将逐步展开,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适时调整防控措施的力度,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平衡好疫情防控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成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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