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专家呼吁,把职业经理人从“劳动者”概念中剥离,专门加以规定。保险学专家则建议,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执业保险的推广。
支行行长越权签约造成1000万元损失
2002年11月,某银行下属支行负责人张顺(化名)与W公司签订《保管箱订货合同》,购买600万元的保管箱,并约定违约金300万元。2003年5月,W公司将保管箱送到支行,但支行无法履行合同,因支行开办保管箱业务未获上级银行批准。根据该银行规定,在购置固定资产等方面,支行必须向上级报批,在未获得上级银行批准情况下,支行无权对外签订上述合同。
2005年初,张顺从银行辞职。2005年底,W公司状告支行,法院终审判决支行支付W公司合同价款、违约金、利息近1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支行状告张顺,要求张顺承担这近千万的损失。
经理人过错致公司重大损失案正增多
越权签一个合同给公司造成上千万损失,这样的例子虽不多,但经理人执业风险日益凸现却是事实。汇业律师事务所廖明涛律师曾在市总工会工作,多年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他表示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近年来出现增多趋势。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廖明涛同时表示,由于我国“劳动者”概念较模糊,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劳动者在单位劳动,如有过错造成损失都是单位承担责任。但依照法律,劳动者要对因自己的过错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应把职业经理人从‘劳动者’中剥离”
经理人执业风险日益凸现,但风险如何承担尚有不确定因素,因为经理人自身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教授指出,在我国被称为“劳动者”的概念在国外是分层次的,部分劳动者是“雇主”概念,如董事长、总经理等,雇主与董事会订立委任合同,二者是平等主体,适用公司法规定;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隶属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规定。
董保华进一步表示,如果身为“雇主”的总经理超越职权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对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然后可向总经理追偿。
而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完全接受公司指令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当然由公司承担较重的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劳动者承担相对较小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将二者混淆,把上至雇主,下至普通员工统一定义为劳动者,都视为弱势群体。发生损失,在责任认定上犹疑不定,认定过重,普通劳动者难以承受;认定过轻,又使部分“雇主”逃避了法律责任。
董保华据此呼吁,在法律上把职业经理人从“劳动者”中剥离出来,将二者区别对待,职业经理人给公司造成损失后承担主要责任;建立完善职业经理人的执业保险制度,使得这种责任承担不致在实践中落空。
“应推广执业责任险和诚实保证险”
至于如何完善职业经理人的执业保险制度,华东政法学院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方乐华教授认为,应当着力推行两项保险————执业责任险,针对过失造成的损失;诚实保证险,针对故意造成的损失。
“在发达国家,‘诚实保证保险’是大公司和职业经理人都离不开的。”方乐华说,在发达国家,职业经理人求职时都要投保诚实保证险,大公司聘用重要经营管理人员时也要查看其是否投保此险。如果职业经理人故意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则由保险公司理赔。但这一险种在我国极少有人问津。
比起诚实保证保险,执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得要好一些。目前医生和律师等高风险行业纷纷投保这一险种。如上海市律师协会自几年前即开始为全市律师投保,几年来已发生过数起律师执业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件,承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付。
方乐华表示,医生和律师等行业的执业风险正在得到重视,但职业经理人的执业风险尚未引起足够注意。这个群体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与之相关的保险也应加以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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