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将常回家看望老人立法
日期:2008-06-05
作者:《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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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发布一号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对辽宁老年人原有权益优惠事项增加了内容,今后,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很可能会触犯法规,受法律制裁。
《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辽宁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独生子女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有老年人因为精神抑郁而自杀。根据《条例(草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儿子总说忙,有时候半年也不回家一次,当然我也不愿意让儿子因为回来看我而影响事业,(《条例》)至少能提醒他回家看看。”沈阳市沈河区71岁的隋玲老人告诉记者。
“什么算经常?不问候咋办啊?”皇姑区65岁的史女士表示,精神伤害的具体标准应该更加具体明确,以便于操作。据悉,该条例最快于年底前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