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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

    日期:2007-06-18     作者:曹志恒    阅读:2,345次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一直是法治社会的热点问题,近日新疆有关部门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将备受谴责的“私下沟通"变为公开正常的业务沟通,就双方在司法程序上的不同意见进行沟通与协调。

    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法官因收受律师贿赂而受到 法律制裁的案例,而相应的一些律师也因为向法官行贿或介绍贿赂而被惩处。于是,法官与律师如何处理相互之间关系,便成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杜绝法官和律师业务之内和业务之外交往并不现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法官协会、律师协会近日决定建立法官与律师双方会商机制,为法官和律师搭建合法交流的平台。

    这个会商交流机制只针对程序性的问题,不针对实体(指具体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疆法官协会副会长刘滨海说,程序性问题对司法公信力影响较大,律师与法官可以通过座谈,对双方在程序上的不同意见进行沟通与协调,形成配合机制,恢复司法公信力。

    刘滨海说,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是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基本内涵,但是实践中的两者关系存在着某些不和谐现象。因此,建立双方合法的沟通渠道,形成有效的协调与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双方会商机制主要包括: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协会为一方,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为另一方,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季度首月第一周的周四或周五举行。临时决定会商时,需经法院和司法部门有关负责人协商。

    为了保障这个会商机制正常运行,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都有常设或临时机构,双方适时共同开展业务培训,促进法官与律师提高政治、业务和道德素质;互通双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交换具体处理意见;高级法院在制定涉法涉诉的指导性文件时需要征询律师协会意见,司法厅在出台律师管理的文件前需要听取法官协会意见等。

    新疆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曹宏说:“除进行法律研讨、交换相关业务资料外,双方今后注意做好新颁布法律实施前期的相互配合与磋商。"

    刘滨海认为,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依法、阳光、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不仅是司法实际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这一机制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以往律师和法官因为缺乏沟通机制而产生的体制上不利于司法促和谐的问题,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说,因为只针对程序,不针对实体、个案,所以这个机制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实现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良性互动。

    王磊说,在我国现有体制下,杜绝法官和律师业务之内和业务之外交往并不现实。建立律师和法官的会商机制,让“私下沟通"转变为公开正常沟通,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相互的监督评价,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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