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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将个人存款信息供律师查询吗?

    日期:2006-08-24     作者:练情情、刘旦    阅读:7,666次
    “‘为存款人保密’是银行界的天规,岂容破坏?”原告张先生在法庭上振振有辞。昨天,被认为是广州首宗储户人状告银行泄露存款人秘密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

储户:存款信息被泄

银行:职员个人行为

原告张先生说,他曾委托其工作单位同和实业有限公司在三元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立了一个实名账户,主要作为单位发工资所用。后因为内退工资问题与工作单位发生争议,遂提交劳动仲裁。6月27日仲裁开庭前三分钟,对方律师突然提交出新证据——一份《广州市农村信用社查询储蓄账户明细报表》,该账户的户主即是张先生本人。张先生说,他当时就震惊了——律师居然可以通过到银行查询获得自己的存款信息!这突如其来的新证据令张先生在仲裁庭上显得非常被动,最后输掉了仲裁。7月13日、7月18日,张先生先后两次到三元里农村信用合作社交涉,并要求信用社对此作出书面答复。信用合作社确认律师提供的那份报表确属其属下分支储蓄机构泄露和流出,但却认为这只是单位电脑操作员的个人行为,不是企业行为,拒绝书面回复的请求。7月25日,张先生以信用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侵犯个人隐私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收回所有非法泄露和扩散的原告个人储蓄账户信息,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银行: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利

储户:律师无权查个人账户

昨天,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几个关键性问题在庭上作了激烈辩论。张先生没有请律师,他显得非常自信,他说:“‘为存款人保密’是这个世界上普及率最高,高至妇孺皆知的法律常识。”

被告声称,《律师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利。查询当天,律师手持其律师证和单位介绍信前来查询,手续上是妥当的。原告反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都有规定: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账册,只能提供复印件。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律师怎么可以查询个人账户呢?”

储户:银行没履行保密义务

银行:没向第二人泄露信息

张先生还说,被告侵害了其隐私权,没有履行其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更让原告担心的是,被告不能保证所泄露的原告个人隐私资料已经全部收回和销毁,并保证没有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原告因此提出了误工赔偿、交通赔偿和精神赔偿。被告则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向某律师以外的他人泄露过其个人信息,其只是为其代发工资单位提供已发工资证明,不构成侵权,原告提出的赔偿依据不足。

据悉,法院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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